安均:未開封的個人歷史檔案<四>

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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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0日訊】5、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91號

公訴機關信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安均,男,  年 月 日生於廣西崇左,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信陽市供銷社棉麻公司幹部,住信陽市供銷社棉麻公司家屬院。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1999年7月17日被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信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鄭永軍,信陽金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信檢起<1999>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均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99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玉章、代理檢察員曾春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安均及其辯護人鄭永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均以造謠、誹謗的手段,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扣社會主義制度及共產黨領導的文章、企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具體事實:

<一>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安均收聽「美國之音」廣播電台節目後,即與該廣播電台聯絡,告訴其家的電話號碼。之後,被司法機關列為專案控制對象的高洪明、江棋生、王德豐、劉賢斌、姜力均、王榮清等人先後與安進行聯繫。1999年5月13日,被告人安均以傳真的方式給北京市高洪明發了題為<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文章。該文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對人民實行暴力統治,人治,一黨專制」、「導致中國經濟的大倒退和社會的大倒退」。

為支持這一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1、出示並宣讀安均999年5月13日發給高洪明的傳真件,以證實1999年5月13日安均給高洪明發了題為<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傳真;2、宣讀北京市公安局第一處的證明。以證實傳真件<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系北京市公安局第一處傳喚專案對像高洪明時,高提交的;3、宣讀高洪明的證言。以證實1999年三、四月份,安均曾給高洪明發過幾份傳真材料;4、宣讀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檢技文鑒字<1999>第13號筆跡鑒定。以證實<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傳真件字跡系安均所寫;5、宣讀被告人安均的2份供述。以證實安均供述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向「美國之音」廣播電台提供其家電話號碼後,全國各地陸陸續續有人給其打電話,其曾給北京市高洪明發1份<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傳真。

<二>1999年5月15日,被告人安均以傳真的方式給北京市江棋生發了題為<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的文章。該文誣蔑我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扮演了專制暴力、邪惡政權的保護神」。

為支持這一指控,公訴當庭出示、並宣讀了下列證據:1、出示並宣讀安均1999年5月15日發給江棋生的傳真的複印件。以證實1999年5月15 日安均給江棋生發了題為<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的傳真;2、宣讀北京市公安局七處的證明。以證實傳真件<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系北京市公安局七處自江棋生家搜查獲取的;3、宣讀王榮清的證言。以證實北約轟炸我駐南使館後二三天,安均給王榮清發了1份傳真;4、宣讀馬曉明的證言。以證實安均曾給馬曉明發過<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傳真件;5、宣讀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檢技文鑒字<1999>第13號筆跡鑒定。以證實<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傳真複印件字跡系安均所寫。

<三>1999年5月17日,被告人安均以傳真的方式給北京市江棋生發了題為<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的文章。該文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黨指揮槍,槍指揮政的暴力統治」。

為支持這一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1、出示並宣讀從安均住處扣押的傳真手稿。以證實該手稿系安均1999年5月17日發給江棋生<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傳真的手稿;2、宣讀信陽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以證實<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傳真手稿系公安機關從安均住處扣押的;3、出示並宣讀安均1999年5月17日安均給江棋生發了題為<中國反暴力信息2號,五十載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的傳真;4、宣讀北京市公安局七處的證明。以證實傳真件<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系北京市公安局七處自江棋生家搜查獲取的;5、宣讀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檢技文鑒字<1999>第13號筆跡鑒定。以證實<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的傳真手稿,傳真複印件字跡安均所寫。

<四>1999年5月29日,被告人安均以傳真的方式分別給浙江省杭州市王榮清,北京市高洪明、四川省劉賢斌、遼寧省撫順市王德豐等人發了題為<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的文章。該文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專制」並宣稱絕不再與所謂「專制」同行,告別「專制」。

為支持這一指控,公訴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1、出示並宣讀安均1999年5月29日發給高洪明、劉賢斌的打印、傳真複印件、手稿傳真件及複印件。以證實1999年5月29日安均給高洪明,劉賢斌發了題為<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的傳真;2、宣讀北京市公安局第一處的證明、四川省遂寧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的證明。以證實傳真件<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分別系北京市公安局第一處傳喚專案對像高洪明時高提交的,四川省遂寧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從劉賢斌住處搜查所獲;3、宣讀王榮清、高洪明、馬曉明的證言。以證實安均給王榮清、高洪明、馬曉明發了<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傳真;4、宣讀並出示姜力均1999年6月 11日給安均發的傳真信函。以證實姜力均收到安均發的<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傳真;5、宣讀信陽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以證實姜力均發給安均的傳真信函系信陽市公安局從安均住處扣押的。

被告人安均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揮的事實無異議。但被告人安均辯稱其確將其家電話號碼告訴「美國之音」廣播電台,之後,高洪明等人即與其聯繫。但高洪明等人通過「美國之音」廣播電台知道其家電話號碼,公訴機關未提供任何證據。高洪明等人系專案對象,其並不知曉。只給馬曉明發過反腐敗方面的傳真,沒有發過關於反暴力方面的傳真。從未給王榮清發過傳真。前三份傳真,僅是個人的一些看法,傳真給對方,是讓對方修改的,不具有社會公開性,主觀上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第四份傳真是紀念孫中山先生護法運動82週年,其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並未超越法律。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安均發的傳真都具有特定的對象,沒有向社會散佈,被告人安均主觀方面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傳真的內容僅是言詞過激。

經審理查明:

<一>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安均收聽「美國之音」廣播電台節目後,即電話與該電台聯繫,告訴其家的電話號碼。之後,被司法機關列為專案控制對象的高洪明、江棋生、王德豐、劉賢斌、姜力均、王榮清等人先後與安均進行聯繫。1999年5月13日,被告人安均給北京市高洪明發了<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傳真。該文攻擊我國政治制度是「對人民實行暴力統治,人治,一黨專制」、叫囂「共產主義教育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從根本上是對立的」、「導致中國經濟的大倒退和社會的大倒退」。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下列證據證實:1、安均1999年5月13日發給高洪明的傳真件<揮這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當庭出示經被告人安均辨認系其發給高洪明的傳真無疑;當庭宣讀傳真的內容與起訴書指控的內容相一致;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檢技文鑒字<1999>第13號筆跡鑒定,該傳真件系被告人安均所寫;2、北京市公安局第一處的證明。證實傳真件<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系該處傳喚專案對像高洪明時,高提交的;3、高洪明的證言。證實1999年三、四月份,安均曾給其發過幾份傳真材料;4、被告人安均 1999年7月17日、8月26日兩次供述,其在供詞中稱「去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9點多,我在美國之音廣播電台經濟論壇上公佈我的電話號碼後,全國各地陸陸續續的有人給我打電話」、「<揮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經濟改革,中國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傳真,我只發了1份,給北京的高洪明發的」。

被告人安均辯稱,高洪明等人通過「美國之音」廣播電台知道其家電話號碼,公訴機關未提供任何證據及高洪明等人系專案對象,其並不知曉的理由,經查,起訴書並未指控高洪明等人是通過「美國之音」廣播電台知悉被告人安均家電話號碼,也未指控被告人安均知道高洪明等人系專案對象。

<二>1999年5月15日,被告人安均給北京市江棋生發了<中國發暴力觀察聲明>的傳真。該文誣蔑我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扮演了專制、暴力、邪惡政權的保護神」,叫囂我國政府「除了能夠暫時延緩政治體制改革的到來,保住集權專制暴力統治,維護腐敗,阻礙國企改革的到來,保住集權專制暴力統治,維護腐敗,阻礙國企改革,破壞依法治國的正常進行,殺傷國內本已十分虛弱的經濟,還能為中國人民、為中華民族帶來什麼好處?中國人民被欺騙被愚弄的時代結束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下列證據證實:1、安均1999年5月15日發給江棋生的傳真件<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的複印件。當庭出示經被告人安均辨認系其發給江棋生的傳真無疑;當庭宣讀傳真複印件的內容與起訴書指控的內容相一致;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檢技文鑒字<1999>第13號筆跡鑒定,該傳真件系被告人安均所寫;2、北京市公安局七處的證明。證實傳真件<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系該處自江棋生家搜查獲取的。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王榮清、馬曉明的證言,雖然王榮清證實北約轟炸中國駐南使館後的二、三天,安均給其發過傳真件,馬曉明證實安均曾給其發過傳真件<中國反暴力觀察聲明>。但被告人安均始終否認給王榮清、馬曉明發過該傳真,王榮清、馬曉明也未能提交該傳真件。故被告人安均關於未給王榮清、馬曉明發過該傳真的辯解理由予以採納。

<三>1999年5月17日,被告人安均給北京市江棋生發了<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的傳真。該文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黨指揮槍,槍指揮政的暴力統治」、宣稱所謂的「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全面到來」、捏造「任何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被暴力剝奪」。「對不同政見者乾脆關押或槍斃」的謠言。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的下列證據證實:1、從安均住處扣押的<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傳真手稿。當庭出示經被告人安均辨認系其1999年5月17日發給江棋生<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傳真的手稿無疑;當庭宣讀手稿內容與起訴指控的內容相一致;信陽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證實該手稿系該局從安均住處扣押的;2、安均1999年5月17日發給江棋生的傳真<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的複印件,當庭出示經被告人安均辨認系其1999年5月17日發給江棋生的傳真無疑;當庭宣讀傳真複印件的內容與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傳真手稿的內容相一致;北京市公安局七處的證明。證實該傳真件系該處自江棋生家中搜查獲取的;3、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檢技文鑒字<1999>第13號筆跡鑒定。證實<中國反暴力觀察信息2號,五十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的傳真手稿、傳真複印件字跡系安均所寫。

<四>1999年5月29日,被告人安均分別給北京市高洪明、四川省遂寧市劉賢斌、遼寧省撫順市王德豐發了<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紀念孫中山先生護法運動82週年>的傳真。該文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專制」宣稱絕不與「專制」同行,告別「專制」。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的下列證據證實:1、安均1999年5月29日發給高洪明、劉賢斌的傳真件<二十一世紀,我與南投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的原件、複印件及打印複印件。當庭出示經被告人安均辨認系其發給高洪明、劉賢斌的傳真無疑;當庭宣讀傳真件、複印件及打印複印件,在者是同一內容,且與起訴書指控的內容相一致;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檢技文鑒字<1999>第13號筆跡鑒定,該手稿傳真件系被告人安均所寫; 2、北京市公安局第一處的證明。證實傳真件<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系該處傳喚專案對像高洪明時,高提交的; 3、四川省遂寧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證明,證實傳真<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的手稿件、打印件,系該隊從劉賢斌住處搜查所獲;4、高洪明、馬曉明的證言。證實曾收到安均發的<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傳真件;5、姜力均 1999年6月11日給安均發的傳真信函。當庭出示經被告人安均辨認系姜力均發給其的傳真信函無疑;信陽市公安局扣押清單,證實該信涵是該局從安均住處扣押的;當庭宣讀傳真信函,該信函證實姜力均收到安均發的<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傳真;6、被告人安均當庭供述,其曾給王德豐發過<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高,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傳真,姜力均從王德豐處得到這份傳真;7、姜力均1999年6月 11日給安均的傳真信函上,確有「王德豐」署名。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王榮清的證言,雖然王榮清證實安均曾給其發過該傳真件<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呼籲全球華人聯合行動和平護法宣言>,但被告人安均始終否認給王榮清發過該傳真,王榮清也未能提交該傳真件,故被告人安均關於未給王榮清發過該傳真的辯解理由予以採納。

以上證據,經法庭調查核實,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安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安均將第四份傳真發給浙江省杭州市王榮清的事實,證據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安均以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以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人安均辯稱,前三份傳真,僅是個人的一些看法,傳真給對方,是讓對方修改,不具有社會公開性,主觀上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第四份傳真是紀念孫中山先生護法運動82週年。其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並未超越法律。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安均主觀方面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傳真的內容僅是言詞過激的理由。經查,高洪明證實安均給其發傳真,是讓其宣傳或徵集簽名;江棋生證實安均給其發傳真,是讓其徵集簽名,故被告人安均辯稱傳真給對方,是讓對方修改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安均以造謠、誹謗的方式,攻擊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是暴力、專制統治、人治,一黨專制,誣蔑中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扮演專制、暴力、邪惡政權的保護神,誹謗共產主義教育與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是根本對立的,製造「對不同政見者關押或槍斃」、「任何言論、集會、出版、結社自由都被暴力剝奪」等謠言,利用現代電子傳媒手段--傳真,宣傳、鼓動、叫囂「五十載暴力統治的結果期正在到來」、「中國人民被欺騙被愚弄的時代結束了」、「二十一世紀,我與專制不共天」,充分體現被告人安均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故被告人安均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安均主觀上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傳真的內容僅是言詞過激等辯解理由不能破成立。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利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被告人安均以造謠、誹謗的方式,詆毀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觸犯了刑律。故被告人安均辯稱其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有言論自由的要得,並未超越法律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第56條第一款、第 55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安均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7月17日至2003年7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施用主刑執行期間>。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齊秀

代理審判員  楊榮光

代理審判員  汪中

2000年4月5日

書記員  宋衛華

蓋章

(未完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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