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聞

澳門民間訴冤遭票控

圖為澳門法輪功學員日前到澳門警察局遞交開信時攝(大紀元)

【大紀元7月11日訊】最近,澳門法輪功學員向澳門的檢察院、法院、民政總署,及警察局致以公開信,事源6月27日澳門法輪功學員收到在澳門街頭講述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迫害的真相6年多來第一張控票。

澳門法輪功學員林先生表示,警察當天非常不合理,也不按澳門法律去做事。他相信澳門當局的不合理行為與接近7月1日敏感時間有關。澳門的法輪功學員呼籲澳門當局莫妄顧法律,討好中共,而蓄意製造冤案,助紂為虐。

下面是澳門法輪功學員的公開信全文:

澳門第一警司處是否亂法、違法執法

澳門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馬耀權、李文儉:

法輪功修煉「真、善、忍」教人做好人,自92年傳出,洪揚世界近百個國家,榮獲國際近2,000項褒獎,法輪大法書藉翻譯成幾十種文字,逾億人修煉得益。但與中共的「假、暴、惡」形成明顯的對照,江氏因妒嫉、懼怕,控制它的邪惡集團利用中共發動非法的鎮壓,達7年之久了,據不完全統計,已有2,919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最近又有證人揭露中國的勞教所、監獄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盜賣、毀屍滅跡的獸行。為制止中共這場慘無人道的暴行、殘酷的鎮壓。一直以來,澳門法輪功學員與全世界學員一樣,行使公民權益。冬天冒著寒風,夏天頂著酷暑,在市區、在大三巴景點,向民眾、游客、向警察、向社會團體、向政府機構,講述法輪功遭受非法迫害的真實情況,喚醒人們的善念、良知共同來制止這場民族浩劫,使中國能長治久安。學員講真相的行為,雖一直受到警察不同程度的干擾,但還算相安無事。

而近期澳門警司一處警察又不斷的對法輪功學員和平講真相活動進行壓制干擾。更有甚之,6月27日中午時分,2位法輪功學員,在大三巴牌坊附近,向遊客派發資料並講解法輪功在中國大陸受迫害的真相。這時澳門第一警司處2名便衣、一位軍裝警員,情報廳一名便衣,共來了4名警員,其中一名軍裝警員叫學員收起擺放在人、車都不會進入的一小塊空地上的法輪功圖片(約2-3平方米),否則會以「阻街罪」遭到檢控。當時學員表示,我們在澳門舉辦這活動已有6年多了。而且這次活動也按澳門法律規定,向民政總署遞交了集會的告知書,況且這圖片的擺放根本不存在阻街的現象,更沒有理由以「阻街罪」檢控。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沖突,學員跟警員講清道理後,同意收起圖片(圖1)。當時此警員就向上級電話匯報:「圖片已收起」,但所謂的上級還是命令此警員開出「控訴書」,理由是觸犯《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條1款:於公共地方擺放任何物料或物件,課以罰款。

根據澳門法律第2/93M號5月17日集會權及示威權:

第1條(一般原則)一,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會,而毋需任何許可。二,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

第14條(其他處罰)二,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者,處《刑法典》第291條規定之刑罰,並被提起紀律程序。三,因阻止或企圖阻止有關權利之自由行使而干擾集會或示威之反示威者,處為人身脅迫罪而定之刑罰。

法輪功學員擺放的圖片不是商業行為,更不是為牟取私利的所謂的物料、物件、物品。而是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遭受非法鎮壓的控訴資料、是揭露邪惡迫害的證據。講迫害真相是受澳門法律保護的公民權益。澳門政府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反群體滅絕罪、反酷刑罪公約。這些均是國際條約,非澳門獨家制訂,更需共同遵守。澳門實施一國二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法治社會。警察的行為應有法律依據,以法執法,不允妄為。

現6月27日警司一處警員的行為,「叫學員收起圖片,不收就以阻街罪撿控」。學員為避免發生不必要沖突,以致損害澳門特區的形象,按要求收起圖片。而警察卻又出爾反爾。強行的抄學員身份證、又開出「控訴書」理由是觸犯《公共地方總規章》第4條1款:於公共地方擺放任何物料或物件,課以罰款。

試問:澳門是法治社會,警察是法律、法治的執行者,能隨心所欲,出爾反爾,一會講「阻街」,(有法律定義,根本不成立)一會又搬出《公共地方總規章》課以罰款,真連兒戲還不如。何以執法。

《公共地方總規章》不是法律、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而衝擊法律,既剝奪居民的合法權利,又以非法律的規章來懲罰學員。現警司一處警察的行為,是否已造成亂法,是否已涉及《法律第2/93M號》5月17日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4條(其他處罰);二,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者,處《刑法典》第291條規定之刑罰,並被提起紀律程序;三,因阻止或企圖阻止有關權利之自由行使而干擾集會或示威之反示威者,處為人身脅迫罪而定之刑罰。現警察是否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者,處《刑法典》第291條規定之刑罰,並被提起紀律程序之範疇。

為明晰法律條款之涵意,法輪功學員近期曾多次用多種方法主動約見警司一處負責人,奈負責人表示因工作忙、沒權利溝通,不要與我談法律,唯以執行上級命令為由,拒絕約見,同時建議我們找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本著相信一國二制的實施、法律尊嚴、執法機構的信譽、及對治安警察局負責人的信任,冒昧的來約見你們,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與不愉快的事情發生,望能在百忙中抽時間與我們溝通大家關心的問題,謝謝!

其實我們法輪功學員在澳門修煉近10年了,從未有任何違反法律、或激烈的行為。自中共打壓後,也只是懷著善念用和平的方式派發些資料、擺放少量的真相圖片(現香港或任何一個法制社會的旅遊點,幾乎都能看到法輪功學員講迫害真相的活動及1,100萬人退出中共的大游行)。讓人們知道法輪功受非法鎮壓的真相,制止迫害而已。相信你們也了解我們在做些什麼。請千萬不要為自已的私利,且不顧法律,認為自已有權,想討好邪惡,而蓄意製造冤案,助紂為虐。可知道香港警方已製造「阻街」冤案,判法輪功學員有罪,後法輪功學員上訴終審法庭得直,香港官方已同意作出賠償。在澳門也許你們也有權製造「阻街」冤案,但你心裹會安樂嗎?保證不反案嗎?也許你會想有上級撐腰,我怕什麼?諒你不會不知,中共文革中的「四人幫」不可一世,但逃脫不了階下囚的劫數,更有大批惡徒押至雲南遭槍斃的下場,他們難道不是奉上級命令行事,能脫罪嗎?近世紀的猶太滅絕罪,迄今仍在追究。諸此云云並非危言聳聽!實是中華文化精髓——善惡必報的驗證!切勿喪失善念,而毀了自已生命的永遠!反之望能循遵法律,以公務員神聖的使命和責任感,秉公執法,善待法輪功,必定會有美好的未來!謝謝!

此致!

澳門法輪功學員

2006.7.6

抄送:檢察院、法院、民政總署

司法警察局、情報廳

第一警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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