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年大法官解釋文 涉人權權力分立等層面
【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一日電)新任大法官今天上任,回顧2003年十月一日至今大法官所受理釋憲案中,不乏涉及人權、權力分立、政治等議題,所做成解釋文造成重大影響。
2003年十月一日就任的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包括司法院長翁岳生、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大法官楊仁壽、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及許玉秀。
後因城仲模請辭及楊仁壽轉任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人數減為十三人,其中翁岳生、林永謀、王和雄、余雪明、曾有田及廖義男等六人任期於今年九月三十日屆滿,經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林錫堯、蔡清遊、池啟明、李震山等四位新任大法官今天上任。
回顧2003年十月一日至今,大法官共做成六十七號解釋文,其中的解釋文有助人權保障,如國內外人權團體關注的徐自強涉嫌擄人贖案,經檢察總長三度提非常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認為原判決不應引用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做為犯罪證據,剝奪被告被詰問權利,使全案可再提起非常上訴進行救濟,目前則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中。
另外,行政院原定2005年七月一日實行「捺指紋領身分證」措施,引發侵犯隱私權爭議。大法官做成釋字第六零三號解釋,認定戶籍法第八條「換發身分證須按指紋」規定,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要件,不符合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釐清爭議後使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得以繼續進行。
在權力分立議題方面,大法官也做出釋字第五八五號、釋字第六一三號重要解釋,釐清立法院2004年八月間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逾越權限,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權限,破壞憲政體制。
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中,將真調會明定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在此前提,大法官宣告真調會條例第八、第十三兩條,絕大部分條文違憲,真調會所行使的公權力屬於「立法權」範圍,但有一定憲法上限制,權力也因此限縮。至於NCC是否違憲議題,大法官會議則做成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指出,NCC組織法第四條有關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的規定違憲,第十六條有關覆審的規定並無違憲。有關NCC委員選任的規定,至遲應在200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去效力。
在重要政治議題上,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經總統陳水扁就總統機密特權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指出,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在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出爐後,經陳總統依解釋文聲請發還查扣國務機要費支付全部單據,合議庭基於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自今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改採不公開審理,另外,陳總統再依六二七號解釋意旨,將偵查卷宗附件編號十至十二號的三宗卷宗資料,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應永久保密,使全案審理又出現新變數。
另外,今年八月間大法官做成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指出,監察院是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環,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為違憲。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因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適時產生前,立法者可以法律明定適當的機制,維繫監察院的正常運行。解釋文出爐後,陳總統何時重新提名監察院長、副院長與監委,立即成為政壇焦點。
翁岳生等六位任期屆滿的大法官在九月二十八日參與最後一次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六三三號解釋,指真調會條例第八條之二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憲,真調會不得對受調查者裁處罰鍰,若要調用行政機關人員,須經被調用人員及行政機關同意。其餘聲請釋憲條文並未違反憲法及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文意旨,於卸任前再次做成眾所矚目的解釋文,引發政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