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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喝酒涉公共危險 判處50小時義務勞務

【大紀元10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日電)張姓大學生今年六月間酒後騎乘機車,在嘉義市文化路為警攔查,其酒精濃度高達零點六四毫克,嘉義地檢署依公共危險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拘役五十日,被告以量刑過重上訴,二審近期審結,判處緩刑兩年,但需向指定公益團體或社區進行五十小時的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二十歲的張姓大學生,今年六月二十四日深夜,在嘉義市KTV飲酒唱歌後,騎機車經文化路準備返回民雄鄉的租屋處時,為警方所攔查,以呼氣法測得大學生呼氣酒精濃度為零點六四毫克,明顯已不能安全駕駛。

嘉義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於八月八日一審簡易判決,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被告以一審簡易判決量刑過重而上訴,嘉義地方法院所管轄的第二審合議庭近期審結。

審酌張姓大學生還是在學學生,年輕識淺,且為初犯,經偵審程序,已深受教訓,因此,宣告緩刑兩年,並命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五十小時的義務勞務,且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