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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總統選舉 票數差千分之三內可重計

【大紀元12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除大幅放寬選票有效認定標準,圈選於圈選欄外也算有效外,還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非訟驗票」機制,只要落選頭與得票最高的候選人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即可在投票日後7日內,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根據規定,落選頭可向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的投票所於四十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中選會接到法院通知後,應於7日內重行審定選舉結果。

依規定,聲請重新計票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的投票數每票新台幣三元計算,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時,應通知各候選人或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 )選委會、鄉(鎮、市、區 )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若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將不予發還。

同時,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已聲請重新計票查封的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至於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中選會編列預算負擔。

國民黨團原始提案由中選會負責「行政驗票」,並主張得票差距二%,即應啟動驗票,但民進黨團反對,後國民黨退讓改採「非訟驗票」,由二%縮小為千分之三,並同意不再反對民進黨提案放寬選票有效認定標準,才順利通過修法,未動用表決。

有關放寬選票有效認定部分,原規定圈選位置不得全部超出圈選欄外,經昨修法後,未來就算圈選位置落在圈選欄以外,只要選務人員能辨認是圈選那一組候選人,都將算是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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