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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離島地區得設免稅購物商店

【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為促進離島觀光,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離島地區可設置免稅購物商店,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條文規定,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且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的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的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條文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的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另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者,海關得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的貨物,數量與金額超過限額者,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才可攜出離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