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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十五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環保標章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與捷克環境標誌局多次接洽,雙方已於去年簽署完成相互承認協定,雙邊承認環保標章的執行成效與能力,增進我國與外國環保標章組織的實質關係。
環保署表示,在相互承認協議中,准許台、捷雙方互替對方執行環保標章相關的查核工作,甚至可做為對方標章於本國的申請窗口,我國廠商可於國內完成外國環保標章要求的驗證作業,可大幅降低我國產品申請外國環保標章的成本,協助我國廠商開拓市場。
自民國八十七年以來,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代表環保署陸續與九個其他國家環保標章執行單位簽署相互承認協定,包括美、加、日、韓、泰、紐、澳、烏克蘭及捷克等國,這些國家也紛紛尋求彼此間的相互承認,未來持續擴展為多邊承認已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