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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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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四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父母任一方皆可申請,給付標準依上年度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五十計,最長發給六個月。以九十五年度平均月投保薪資計,最多可領津貼新台幣八萬七千零七十八元。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待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實施。

勞委會另有「勞工保險條例」關於生育給付的修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查,修法草案將現行由雇主全額負擔的二個月產假薪資改由勞保給付三個月,受僱勞工仍應由雇主補足二個月產假薪資差額,原本沒有產假薪資的職業勞工則可由勞保獲得給付。

勞委會表示,若勞保條例和就業保險法可同時完成修法,女性無論已婚未婚,分娩後先領取三個月生育給付,產假結束後若父或母任一方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且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累計就業保險投保年資滿一年,育嬰期間可再領取最長六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孟藹倫表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按小孩數計算,生雙胞胎就發給兩份津貼。津貼採兩階段給付,其中百分之八十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其餘百分之二十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假期滿二年內,回復工作滿六個月後,按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領取津貼日數計算,一次發給。

例如夏先生今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六個月,按九十五年度全體勞工投保薪資平均值二萬九千零二十八元計算,總計可領平均值百分之五十的津貼六個月,但其中八成 (每月一萬一千六百一十一元)於請假六個月期間按月領,請假期滿兩年內再回到職場工作滿六個月時,一次領其餘二成津貼 (一萬七千四百一十二元),兩階段津貼合計約為八萬七千元。

孟藹倫表示,完成修法後,仍在育嬰假期間的勞工亦可適用。

勞保處評估,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勞工有五百四十四萬人,每年可能給付金額約為二十九億元;勞保生育給付適用對象為四百三十一萬名女性勞工,預估每年保險給付約為五十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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