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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民法子女姓氏修正是為落實兩性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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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七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修改姓氏規定,如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必須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等。對媒體有關父母對子女姓氏約定不成的處理方式、夫妻離婚後子女姓氏變更等報導,法務部提出說明,且強調民法子女姓氏的修正是為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自由時報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改子女出生姓氏登記,改採夫妻書面約定制,但夫妻若有爭議,應由戶政所抽籤或是由法院判決決定並沒有標準依據。另外,新修正民法規定夫妻離婚後的子女改姓,需要出具雙方約定書,不然要再上法院請求宣告從父姓或母姓,姓名條例與民法新修法令相衝突。

中國時報報導,民法修正後,子女姓氏須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不論未成年或已成年,改姓均需父母書面同意。板橋賴姓三姊妹與多年前已與母親離婚的父親失聯超過二十年,難以取得父親的同意書,改姓仍得上法院,由法院判決,賴姓三姊妹委任律師則質疑姓名修改法規開倒車。法務部中午發布新聞稿提出說明。

法務部表示,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雖未規定父母對子女姓氏約定不成的處理方式,但因子女出生後,應在三十天內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出生登記申請,若逾期不申請,戶政事務所可代為登記,目前內政部正研修戶籍法,擬明定於戶政機關採抽籤方式處理。

法務部指出,姓名條例第6條和民法第1059條均屬於姓氏的規定,因民法剛修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子女姓氏變更無法達成共識,仍應根據民法第1059條規定,訴請法院依照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願,決定是否宣告變更。

至於新法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仍須獲得父母同意方面,法務部表示,主要是顧及姓氏並不是只屬於子女的權利,還涉及家族表徵及父母選擇權等考量,因此,明定必須經父母書面同意,兼顧各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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