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農八師侵權 71人申訴
【大紀元6月27日訊】新疆石河子市川淮公司98名員工,於1984年下半年自發集資42萬餘元。(證據1、2)在石河子市北子午路西側建起了三層兩千平方米服務樓一棟,(證據3、4、5、6、7)設有旅社、餐廳、商店。從1986年6月自主經營,到1988年以一四九團見這個民營集體企業已有盈利,就下了(88)41號文,(證據8)以加強對第三產業管理為名,就擅自改變了川淮公司民營集體企業的所有制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未經政府職能部門審批,未辦任何交接手續,大樓未作價,物資未盤點,財務未清算,強封銀行帳戶,強行換掉管理人員,強行遣散集資工人,強行霸佔了川淮公司服務樓及一切資產。致使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營企業川淮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致使98名集資人員喪失產權流浪社會。從一四九團強佔服務樓之日起,川淮服務公司的管理人員和集資人員就一直不停地向農八師,石河子市有關領導,有關部門上訪。石河子鄉鎮企業局於1992年依據農業部(1990)農企字7號文件(證據9)向一四九團發函,(證據10)指令一四九團「執行政策,儘快糾正」。但一四九團久拖不辦,集資人員被迫於1998年4月起訴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證據11)要求一四九團返還服務樓,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承擔全部訴訟費。本來在一審法院就要勝訴的案子,(證據12)由於一四九團原政委馬軍民,依仗一四九團雄厚的財力在石河子健心源阿里山餐廳宴請了審判長張濤,(證據13)並在農八師四處活動。政法委書記張祖樹,直接干預案子的審理。致使原審兩級法院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都不是事實,沒有證據,與法院的審理查明部份上記載的自相矛盾,與一四九團當時的黨委書記、政委宋祥的證詞(證據14)不相符合。更為嚴重的是對一四九團違背國家一系列法律,法規(88)41號文的認定也有嚴重錯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四條的適用也有嚴重錯誤。原審兩級法院都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案原則,我申訴方不服。
案子於2002年7月2日在自治區高院聽證。高院立案庭的法官們均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才將案卷調至高院。高院審監庭法官閆煥琦也認定這是一個侵權案,要麼高院改判,要麼發回重審。由於審監庭庭長張瓊,到石河子與被申訴人當事人見了面,就不顧事實,大搞人情案、關係案,有法不依,致使高院(2004)新民監字第203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的查審部份多處失實。
我原川淮全體集資人員,誓死捍衛法律尊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望中紀委領導體恤民情,主持正義。
申訴人:唐衛紅、陳聖佩、唐士升等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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