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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漁船入菲境捕魚 罰五萬美元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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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六日專電)一艘四月中旬在菲律賓北部海域捕魚而被執法當局扣押的台灣漁船,在支付五萬美元行政罰鍰後和解獲釋,越境捕魚代價高昂。

菲律賓漁業局局長薩爾緬多在一份報告中說,台灣漁船F/B Supreme 2號(中文名不詳)是於四月二十日在呂宋島北部伊莎貝拉省巴拉楠海域捕魚時,遭漁業局及海岸巡防隊聯合小組攔截緝捕。

報告指出,有充足證據顯示這艘台灣漁船有非法捕魚的行為,包括漁具都已放下海中。漁業局控告台灣漁船越境捕魚的罪名,台灣漁船透過律師表達和解意願。

雖然F/B Supreme 2號漁船船長曾向菲國當局出示相關文件,顯示漁船是在一家證券署立案的菲律賓公司名下註冊,但被捕的漁民未持入境許可證以及捕魚證。

薩爾緬多在署明五月二十五日的指示中表示,鑑於此類案件司法程序冗長,加上台灣漁船曾有利用惡劣天候掩護脫逃返台的紀錄,漁業局選擇依菲律賓漁業法第八十七條接受台灣漁船的罰款,以迅速結案。

他說,這筆五萬美元的罰款將被漁業局用在支援政府重要建設工程,包括漁業界發展項目在內。

菲律賓漁業法規定,外籍漁船只要進入菲國海域,即視同從事捕魚活動,違法者將被沒收漁獲、捕魚器材及漁船,並科處十萬美元罰金,以及最低五萬美元、最高二十萬美元的行政罰鍰。

以最低五萬美元的罰金起跳,相當新台幣一百六十六萬元,如果連造價動輒新台幣上千萬元的漁船須被沒收,漁民被菲國當局逮捕所付出的代價可謂相當高昂。

根據過去的經驗,外籍漁船越境捕魚挨告,最快的解決方法就是承認非法入境與非法捕魚,再透過律師爭取向漁業局繳交最低行政罰款,如此漁業局可考慮撤回刑事控告,否則相關司法程序一般至少都要拖一年以上。

據漁業局指出,五月底至六月初之間,已有三艘台灣漁船被捕,目前至少八艘外籍漁船因越境捕魚被扣留在菲律賓的不同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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