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評論

【經濟法律】什麼是內幕交易

【大紀元6月8日訊】五月中發生了一件不小的財經新聞,涉及的香港名人非同少可,她是行政立法兩局議員,亦是東亞銀行主席的李國寶先生。

事起於傳媒大亨梅鐸月初對杜瓊斯集團,提出收購建議,以每股60每元作價,收購溢價多達67%。但杜瓊斯公司股價在5月1日正式公佈消息之前,提早漲超過65%,收購方案結果被杜瓊斯公司所拒絕。

在消息正式公佈前,前萬眾董事梁家安及其夫就斥資一億一千多萬,買入杜瓊斯股份並於消息曝光後沽售,獲利六千四百萬元。美國證交會以二人疑涉內幕交易提出起訴。

梁家安如何得知內幕消息?梁家安父親、華潤萬眾創辦人梁啟雄被指有份借款予女兒買股,而梁的好朋友兼商業夥伴,為身兼道瓊斯董事的李國寶,美國證監會表示李國寶及梁啟雄不在檢控之列,但新聞界難免將兩者的關係拉在一起,不斷追問,而李國寶拒絕發表任何談話。

本文不是想查窮李國寶是否曾經涉案,筆者對美國法律也無認識,只是利用案件為大家介紹一下我們時常聽到的「內幕交易」行為在法律上的情況,說的自然是香港法律,但世界各地證監的法律原則是相近的。

何謂內幕交易?那是指任何人從上市公司有關聯的人(a person connected)處,得到與公司有關聯的消息(relevant information),而利用這些消息買賣股票圖利,或促使另一人進行交易。

何謂公司有關聯的人?法律定義為董事、高級僱員及大股東(大股東是指擁有5%或以上股權者)。有關聯的消息,不是泛指任何消息,而是這些消息會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

將事件當作案例,李國寶是知道有關聯消息的人(收購建議),而他自己是上市公司有關聯的人(公司董事),問題是有沒有證據他將消息交給梁啟雄,梁再交給女兒梁家安,法例可是要講證據的。

美國的法例更嚴,可能要買賣者自己交代在一般情況下不會作的買賣。香港法例之中,內幕交易可以是民事或是刑事。但記憶之中,刑事檢控能成功者絕無僅有,原因在於刑事案的肯証標準很高,要超過合理的懷疑,亦即是說沒有了疑點。而民事起訴,則只需證明有發生比沒有發生更為可信便可以了,亦所以香港證監會能民事上勝訴的案件是不少的。

舉個有趣的例子,我研究了一隻股票多時,正準備購買,朋友同時給了我內幕消息,叫我購買,要視乎我犯了法嗎?這我腦海中所作的決定,是基於研究結論還是內幕消息。證明的責任是在控方,但控方又有何方法去證明我腦中如何思考問題,作出決定呢?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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