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要補償 先要証明是僱員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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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7日訊】在一般情況之下,僱員因為工作而傷亡,僱主有責任作出補償,這是普通法原則,亦寫於香港法例之中;這是寫於法例282章的「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法例說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但當然亦有例外情況,若僱員在工作期間「蛇王」做別的事情引致傷亡,又或者雖在工作時間之內發生事故,但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基於私人恩怨,與工作無關,又或者傷亡是由於僱員自己的疏忽及錯誤,則僱主要負責補償自然變得不合情理,亦不公平。

第5條所舉的例外情況,是這樣的:「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經證明僱員受傷可歸因於其本身犯有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或僱員蓄意加重其在受僱其間因工作遭遇意外所引致的傷勢,則有關該損傷的補償申索須予拒絕...」。

要說你是為誰人工作,誰人是你的老闆,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法律上對於誰是僱員,誰人不是,經常都會爭議不休,因為任何與僱傭關係有關連的補償、賠償、彌償(indemnity),先決情況乃一方是否另一方的僱員。若是,僱主有責任;若不是,則沒有,我們說這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合約關係(contractor)。

舉一些例,你請人搬屋,工人整天為你工作,但只是合約關係。同樣為某美式快餐店工作,做同一樣的事情,當中有僱員,也有非僱員。同為記者,一些是為某機構工作,是其僱員,則機構對僱員有很多的責任,又要買保險,又要供強積金,年終還要給花紅。一些新聞工作者卻會選擇自由身,某一時代表某一個機構,習慣上會被稱為特約記者。

作家呢?約定俗成,都是合約工作者而非僱員,自然也有例外的,視乎雙方的合約關係如何,是否有意願成為僱員。留意我們一般慣稱的合約僱員也是僱員,指的只是僱傭關係有固定時間,例如一年合約,但大家有僱傭關係。

有爭議的情況,往往是工作者長期為僱主工作,僱主的要求多多,例如要穿制服,要輪班,要定時工作等。一些僱主為了逃避責任,在合約中明言大家只屬合約關係。但一有爭議時,法庭會審視實際的情況,作出決定,不會單憑合約文件作決定。

僱主也不是在所有情況下皆須對僱員負責任的。在決定了有僱傭關係之餘,還需證明僱員是在工作其間出事(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僱主才談得上有責任。例如某地發生戰爭,記者想前往採訪,報館認為不必,記者請了假自費前往,然後供稿給報館,這又變成合約關係了。

下星期筆者會舉一案例,說明問題的複雜性。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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