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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 開單須眼見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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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交通警察用「推論」方式取締民眾闖紅燈的作法,將走入歷史。

推論取締 將予處分

日前台北地院一件判決,認定員警不能憑藉「推論」來告發闖紅燈,準此,警政署最近通函全國各縣市警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指出只憑推論舉發違規的作法,確有瑕疵,指示全國員警即日起取締闖紅燈,只能採拍照舉發或「直接目擊」,不得再以推論做為告發依據。

警政署強調,推論方式取締確會衍生爭議,同時影響警方執法公信力,若日後再有人以推論方式告發,將予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察只能拍照、錄影舉發、或以直接目擊取締駕駛闖紅燈,不過,國內警方人員過去實際執法時,也常以推論方式為之,其中尤以取締駕駛紅燈右轉最多。

慣常的作法是,員警站在駕駛違規右轉處,眼睛直盯著車輛直行方向的交通號誌,只要變成紅燈,車輛仍右轉行駛,便認定違規,而不管駕駛是否因轉彎車速過慢所致,由於員警所在位置,看不到橫向道上的交通號誌,只能推論駕駛係在紅燈狀態下違規轉彎,因而易洐生爭議。

本報獨家報導爭議

本報日前獨家報導, 25歲魏姓女子今年1月騎機車,循台北縣環河路由樹林往台北方向,行經環河路、中正路61巷口,因車速較慢,雖是綠燈通過,卻因該處為彎道,當時一名警察沒有親眼目睹魏女闖紅燈,但從中正路61巷的號誌已變為綠燈,推論出魏小姐車行方向應是紅燈,依此認定魏女闖紅燈而開單。

魏女不服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獲法官蔡守訓審理支持,認為員警應親眼目擊駕駛人違規,才能告發,依此裁定魏小姐免罰。

判決結果 推翻陋習

警政署透露,這項判決結果,對警察來說是「善意提醒」,員警執法確應做到內政部長李逸洋「提高交通執法嚴謹度」的要求才行;警政署因此特別下公文給全國各警察機關,一舉廢除實務上行之有年的「推論告發法」。

一些基層員警認為,雖然這對員警實務取締駕駛紅燈右轉的違規行為,造成不便,但他們今後會依通令執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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