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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不許再沉默了–由王博案引發的呼籲

【大紀元8月8日訊】2006年,為法輪功公開上書喊冤的高智晟律師被判三緩五,軟禁在家中株連妻子兒女一起坐牢;2007年,河北省會法輪功學員王博及父母三人被政法委操縱的公檢法枉判送監獄監禁。讓人出離憤怒的是給王博一家請律師的親人蓋五反夫婦被勞教,理由是「為外甥女王博一家請律師,事鬧大了」。

中共當局不僅打壓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監禁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正義律師,甚至不加遮掩的監禁給法輪功學員請律師的親人。我們看不到一點中共向國際社會信誓旦旦承諾的人權改善和文明的進步,甚至感受不到中共政府的一點點善意。尤其臨近「奧運」,中共打著「穩定」的旗號,藉機搞「嚴打」,變本加厲的鎮壓異議人士、維權人士、網絡作家、新聞記者和法輪功學員,使得象徵人類正面和正義的奧運變成了「血腥奧運」,中共政權已經墮落到極端無恥的地步,正在加速解體。

中央音樂學院畢業的才女、法輪功學員王博,自拍了一部有關自述個人家庭因堅持信仰慘遭迫害的實況,目地是澄清央視「焦點訪談」對王博一家的欺騙採訪、抹黑法輪功的報導,並傳遞給公眾。由此全家三口人一審被判4-5年實刑。2007年4月27日王博案二審開庭,北京六位律師艱難介入,履行職責,從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權的角度,以「信仰無罪、憲法至上」的觀點,從立法、憲法、刑法、法律事實、司法程序等各個層面,首次全面系統的闡述了中共當局打壓法輪功的非法性,為法輪功學員王博一家人作了內容詳實的無罪辯護,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

然而中共當局冒天下之大不韙,置國際影響、律師無懈可擊的辯護觀點、成功的法庭辯護效果等等於不顧,在五個工作日,草草的、秘密的給王博一家維持原判,不通知律師和家屬,匆匆忙忙茫的將王博一家關到監獄消音。炮製出的「裁定書」(見附頁)前後矛盾、邏輯混亂、顛倒是非。

前半部份引用辯護律師的觀點寫道「 三名上訴人的辯護人均做無罪辯護。當庭提出的共同辯護意見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被作為邪教來取締和鎮壓,沒有依據;除中國大陸外,沒有任何國家宣佈法輪功為邪教,中國政府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法律依據,應當停止;宗教信仰自由,原判認定事實即使屬實,也是三上訴人作為法輪功信仰者正常的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不是犯罪。

王博的辯護人還提出:沒有證據表明王博實施錄製視頻文件和下載書籍、傳單的行為,如何利用了邪教組織、怎樣破壞法律實施、及產生的社會危害後果。

王新忠的辯護人還提出:石家莊司法機關無權處理本案;一審沒有出示物證;王新忠沒有製作、散發傳單;王新忠是否有拍照條幅的行為不能認定。

劉淑芹的辯護人還提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就是邪教,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可是後半部份首開司法史先例,竟然在「裁定書」中把辯護律師也給判了,稱「三名上訴人的辯護人當庭提出的共同辯護意見及上訴人劉淑芹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無視國家憲法、法律規定,漠視法律尊嚴,煽動對法律權威的抗拒,不能成立,且嚴重違背執業規範」。

從「裁定書」中前半部份引用的律師辯護觀點來看,我們實在解讀不出律師有「無視」、「漠視」、「煽動」之類的嫌疑。反而顯示出中共法官的無知、誣賴和褻瀆法律,竟然大言不慚的在法律判決書中打棍子、扣帽子,這已經是赤裸裸的耍流氓了,接下來又發生了更令人意想不到的邪惡。

2007年6月21日,石家莊市公安聲稱執行上面的命令,開始抓捕王博案旁聽人和給王博請律師的親戚蓋五反夫婦;7月4日、5日兩次將蓋五反送勞教,因身患嚴重的心臟病和高血壓拒收;7月7日,不顧兩個醫院為蓋五反作出的身體「高危」診斷,將其強行送到石家莊市勞教所304中隊監禁;而給蓋五反妻子「法外施恩」辦理了勞教所外執行,因為家中有近90歲的老人要侍奉。

2005年12月12日,高智晟律師第三次公開上書中共當局,公佈了他對長春和東北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例的調查報告。首次向全世界證實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殘暴和喪失人性的慘烈程度。

高智晟律師說:「我用顫抖著的心、顫抖著的筆記述著那些被迫害者六年來的慘烈境遇……。」高律師的心在顫抖,他在流淚。十幾日的調查,他再次看到了令他痛徹心肺的真相。

八年多來,對於法輪功學員,公安可以隨意上門抄家,搜到和法輪功有關的書籍資料就可以逮捕、判刑送監獄;辦事處人員可以隨時「家訪」,只要說句「煉」,就送洗腦班暴力洗腦;在勞教所、監獄和洗腦班,警察夥同犯人打罵、折磨法輪功學員;因為「上面」對管教警察考核所謂的轉化率並和陞遷及獎金掛鉤,所以對法輪功學員施用上百種摻無人道的酷刑:老虎凳、灌辣椒水、手指甲釘大頭針、上死人床、高壓電棍、送精神病院扎電針、冷凍、開水燙、灌白酒、折磨性灌食等等,甚至將女性法輪功學員扒光衣服扔入男牢房,盜取活體法輪功學員器官賺黑錢。

在人類高度文明的今天,一個十三億人口的泱泱大國,中共挾持公檢法越演越烈的無視憲法、無視天理民意的事態,尤其始於1999年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打壓,採用了集古今中外之大全的邪惡流氓手段,不斷突破人類的道德底線,使世風每況愈下、人心不古,整個中華民族陷入深重的道德危機,在中共的獨裁下,律師成了弱勢群體,法律成了鎮壓善良民眾的工具。

良知不允許我們再沉默了,呼籲那些正義的中華兒女、炎黃子孫,為了延續悠悠五千年傳統,勇敢的站出來發出強有力的心聲,停止迫害法輪功,重塑我中華道德文明,和平解體中共,迎接沒有邪黨的美好明天!

附:(王博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7)石刑終字第00147號

原公訴機關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 (原審被告人) 王博,女,1981年8月8 出生於河北省石家莊市,漢族,大學文化,捕前無業,住石家莊市談固小區52棟4單元501號。2000年2月24日因在河北劇場非法集會被治安罰款;2001年1月10日因到天安門廣場紀念碑處幫助他人打邪教橫幅被勞動教養三年。2006年8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監視居住,同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李和平,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黎雄兵,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新忠,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於河北省石家莊市,漢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石家莊鐵路機務段工人,住石家莊市談固小區52棟4單元501號。2000年2月25日因非法糾集邪教習練者被治安罰款;2003年8月15日因夥同他人刻錄邪教光盤、傳播邪教資料,被勞動教養三年。2006年8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監視居住,同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趙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立輝,北京市國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順章,北京市國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 (原審被告人) 劉淑芹,別名劉燕,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於河北省石家莊市,漢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石家莊市工商銀行長安支行美工,住石家莊市談固小區52棟4單元501號。1999年10月28日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5天;2001年11月29日因散發邪教宣傳品被勞動教養三年。2006年8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監視居住,同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鄔宏威,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滕彪,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於2007年1月28 日作出 (2006)長刑初字第37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玉山、岳坤倫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博及其辯護人李和平、黎雄兵,上訴人王新忠及其辯護人張立輝、李順章,上訴人劉淑芹及其辯護人鄔宏威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一)被告人王博於2005年11月離開石家莊市到大連市後,採用自述方式,錄製宣傳法輪功的宣傳品,並上傳「明慧網」,後於2005年12月22日被編輯製作為明慧焦點《焦點訪談背後的殘忍和欺騙》視頻文件,在「明慧網」播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王新忠供述證實,「明慧網」登載的《焦點訪談背後的殘忍和欺騙》錄像,由王博口述錄製的,併發到明慧網,被編輯成「明慧焦點」的事實經過。

2、從網上下載的錄像,有王博的聲音和影像。

3、扣押物品中用於錄像的網易拍。

(二)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於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28日,在大連市甘井子區營城鎮營子城村三人租住處,用筆記本電腦和購買的打印機、U盤、移動硬盤、電子書等物品從。網上下載法輪功文章、書籍和錄像,打印傳單360份、書籍80本,製作光盤26張,被告人劉淑芹並向石家莊市長安區高藏雙散發法輪功傳單1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新忠供述證實,其夥同被告人劉淑芹和王博於2005年11月到大連市,用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和購買的打印機U盤、硬盤、電子書等物品,從網上下載傳單和50多張光盤向大連市生活區散發。

2、證人高藏雙證言證實,2006年2月5日左右,在其家樓下單元門報箱內收到一封信,信裡還有兩張法輪功的傳單,因落款為「你的鄰居」,故懷疑是劉淑芹書寫、散發。

3、石家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實從高藏雙處取得以「你的鄰居」落款的信件是劉淑芹所寫。

4、石家莊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從王新忠等人的住所搜查並移交法庭的證據有:

1台CompAQ筆記本電腦,l台朗科牌U盤,1個移動硬盤;l台博朗牌電子書和一些打印、裝訂器材以及法輪功宣傳品(書籍及手冊84冊、傳單360餘份、書籍散頁640餘張)。

5、石家莊市公安局網絡警察分局出具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從王新忠等人住處搜查的筆記本電腦硬盤、光盤、移動硬盤、優盤、博朗電子書中發現有「法輪功」相關信息的事實。

6、石家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實,從王新忠等人住處搜查的54張光盤中,總共26張光盤有「法輪功」宣傳內容。

(三)被告人王新忠、劉淑芹於2006年7月20日下午,在大連市虹港路附近,拍攝、存儲懸掛於大連市虹港路557號華春堂藥房的「天滅中共快退黨」的現場照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l、王新忠供述證實,2006午7月20日其夥同劉淑芹到新寨子車站的事實。

2、劉淑芹、王新忠、王博在大連甘井子區營城子鎮藏匿地,照片,搜出的網易拍中發現法輪功宣傳條幅懸掛的現場照片2張。

3、證人湯玉環證言證實,2006年7月20日下個3時許,其看見一名男子胳膊上夾著一捆白色東西上樓了,也就是華春堂藥房所在的樓房的事實經過和該男子的體貌特徵。

4、證人王偉君證言證實,2006年了月20日-下午14時30分許,其在辛寨子騎摩托車載客時,看見華春堂藥房所在的樓上有一個內容是「天滅中共快退黨」的法輪功條幅,後110報警的事實經過。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博利用互聯網傳播邪教組織信息,夥同被告人王新忠、劉淑芹製作邪教傳單,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審理查明的被告人王新忠、劉淑芹存儲法輪功宣傳條幅懸掛的現場照片的事實,雖不構成犯罪,但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被告人王博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新忠、劉海二芹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U盤、移動硬盤、網易拍、電子書以及打印器材等,依法沒收。

原審被告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均以自己無罪:為由提出上訴。

三名上訴人的辯護人均做無罪辯護。當庭提出的共同辯護意見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被作為邪教來取締和鎮壓,沒有依據;除中國大陸外,沒有任何國家宣佈法輪功為邪教,中國政府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法律依據,應當停止;宗教信仰自由,原判認定事實即使屬實,也是三上訴人作為法輪功信仰者正常的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不是犯罪。

王博的辯護人還提出:沒有證據表明王博實施錄製視頻文件和下載書籍、傳單的行為,如何利用了邪教組織、怎樣破壞法律

實施、及產生的社會危害後果。

王新忠的辯護人還提出:石家莊司法機關無權處理本案;一審沒有出示物證;王新忠沒有製作、散發傳單;王新忠是否有拍照條幅的行為不能認定。

劉淑芹的辯護人還提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就是邪教,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出席二審法庭發表以下意見: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2006)長刑初字第379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均系法輪功習練者,在國家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後,分別因繼續從事邪教活動被治安處罰、勞動教養。

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28日,三名上訴人離開石家莊市到大連市租住。期間,三上訴人從網上下載邪教資料,打印並製作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上訴人王博以自述的方式錄製音像資料上傳「明慧網」,被編輯製作為《明慧焦點:焦點訪談背後的殘忍和欺騙》視頻文件播放;上訴人王新忠、劉淑芹還拍攝、存儲了懸掛「天滅中共,快退黨」條幅的現場照片。

上述事實,有以下符合法定證據形式並經一審法院及本院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l、在上訴人租住地扣押的物證網易拍(有錄像功能)、上訴人王新忠到案後的供述及從網上下載的視聽資料,相互印證在明慧網播放的視頻錄像,系由王博口述錄製併發到網上被編輯而成的事實;

2、在上訴人租住地扣押的物證:過塑機、裝訂秒、訂書機、各型號打印機及筆記本電腦、移動硬盤、U盤、電子書等存儲設備,扣押的書證:大量成品邪教書籍(包括《九評共產黨》)、 書籍散頁、書籍封皮及邪教內容的宣傳單、宣傳畫、標語貼片、報刊等宣傳品,證人高藏雙的證言,上訴人王新忠到案後的供述,鑑定結論,對存儲設備的檢查記錄, 以及被扣押光盤當庭隨機播放顯示有邪教內容,相互印證三上訴人在大連期間製作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的事實;

3、在上訴人租住地扣押的物證網易拍,其存儲卡經當庭顯示,上訴人家庭照片的文件夾內有懸掛反動條幅的觀場照片兩張,與上訴人王新忠到案後的供述印證了該照片系其與劉淑芹拍照、存儲的事實;

4、戶籍證明、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等書證,證實三上訴人身份及曾受過行政處罰情況,其中上-訴人王新忠、劉淑芹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分別是制作和傳播邪教宣傳品。

以上證據經過如下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

在法庭調查中,上訴人王博對原判認定的第一起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所做正確;上訴人王博、劉淑芹分別對原判認定的第二起事實予以否認,王博證實劉淑芹、王新忠不懂得電腦操作,王新忠沒有參與打印;上訴人劉淑芹對原判認定的第三起事實亦予否認,對王新忠是否懂得電腦操作、是否參與打印,不做回答。上訴人王新忠在偵查階段供述了全部事實,在一審庭審中沉默。本次庭審前,上訴人王新忠主動以信函方式向法庭表達以下意願:對自己的行為後悔,對全家的現狀自責,今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參加法輪功的不法活動。庭審中其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全部否認。

檢察員按照扣押清單出示物證、書證,上訴人王博否認打印機、切紙機及傳單系自家所有,上訴人王新忠除筆記本電腦外全部否認系自家所有,上訴人劉淑芹對所出示物證、書證不語。

檢察員出示王新忠在偵查階段就以上事實的多次供述,上訴人王新忠提出異議,稱自己被刑訊逼供,但沒有提供該主張成立的證據;而訊問筆錄顯示,上訴人王新忠到案後的供述完全出於自願,取證程序合法;且該供述能夠與其他證據印證、吻合。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上訴人王博的辯護人對鑑定結論、檢查記錄提出異議。經出庭檢察員當庭播放,證實接受鑑定的被扣押光盤含有法輪功宣傳內容,與鑑定結論相符;檢查記錄是偵查人員依法對與犯罪有關的存儲設備進行檢查工作所作的記載,系法定證據形式之一,辯護人對其真實性置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上訴人王新忠的辯護人對搜查筆錄顯示的宣傳單數量認為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不符、對《九評》 及推薦他人看 《九評》 的傳單與法輪功有關提出異議。經當庭出示扣押的書證,證實搜查筆錄顯示的宣傳單數量包括可單獨散發的及書籍散頁 (每張四頁)兩部份,一審判決系謹慎查明該事實後分別予以認定; 書籍 《九評》已經當庭出示,辯護人認為其與法輪功無關但亦未能舉證。

上訴人劉淑芹的辯護人對扣押物品清單的真實性、劉淑芹向高藏雙散發法輪功傳單的時間及筆記本電腦具有刻錄功能提出異議,同時要求對涉案宣傳品是書籍散頁還是宣傳單進行鑑定。經當庭出示,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實施扣押時有見證人、持有人在場,扣押內容與當庭出示的物證一致;郵遞信封上郵戳時間與證人高藏雙證言一致,印證了原判認定的時間。 因原判未認定筆記本電腦具有刻錄功能,辯護人對此提出的異議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由於書籍散頁具有的連續性、不完整性系常識性事實,故不支持辯護人對此鑑定的要求。

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以上證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民政部發佈了《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公安部對此發佈相關 《通告》及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公佈後,明知國家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仍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上訴人王博利用互聯網傳播邪教組織信息 上訴人王新忠、劉淑芹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行政處罰又製作邪教宣傳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法輪功」組織宣揚迷信邪說,蠱惑、矇騙群眾,發展、控制成員,挑動、製造事端,進行非法活動破壞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是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的邪教組織。上訴人王博、王新忠、劉淑芹拒不履行公民的法定義務,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否認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三名上訴人的辯護人當庭提出的共同辯護意見及上訴人劉淑芹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無視國家憲法、法律規定,漠視法律尊嚴,煽動對法律權威的抗拒,不能成立,且嚴重違背執業規範。

關於上訴人王博的辯護人所提沒有證據表明王博的行為如何利用了邪教組織、怎樣破壞法律實施及產生怎樣社會危害後果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王博利用法輪功明慧網傳播邪教信息,明知法律禁止而為之,故該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王新忠的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沒有出示物證;王新忠沒有製作、散發傳單;王新忠是否有拍照條幅的行為不能認定的辯護意見。經查,三上訴人居住地為石家莊市,由本院管轄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庭審筆錄全面反映了庭審過程,判決確認的證據均經舉證、質證;上訴人王新忠製作邪教宣傳品及拍攝、存儲懸掛反動條幅現場照片的事實,有相關證據證明。故以上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證據和原審判決發表的出庭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 (一) 項、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呂 玲

審判員 劉 斌

審判員 裴衛華

二0 0七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潘利霞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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