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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過渡政府關於行文涉及中共用語的意見

【大紀元10月10日訊】本意見制定的原則是建立在中共為非法竊取大陸政權基礎上的。中共長期以來盜世欺名,挾持國人,混淆是非。如今中共解體在即,為正視聽,中國過渡政府特頒發如下 意見,本意見共分4部份。

一、關於中共當局用語

1、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大陸政權,應稱之為「中共惡黨」、「中共當局」、 「大陸當局」、「大陸中共」或「中共有關方面」,簡稱「中共」,一律禁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

2、停止使用「中國」、「中國政府」詞語。在宣傳報導中要儘量避免用「中國」,如確無法迴避,可酌情使用「中共大陸」、「中共」的提法。不直接使用中共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即所謂「國務院」、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屬機構,如「民政部」、「國務院新聞辦」等,可用中共「 有關當局」、中共當局「主管部門」、「主管機關」代替。如,對「中共國務院」 可稱其為「中共最高行政機關」或「中共行政當局」,對「中共各部」可稱其為「中共某主管部門」,「國務院新聞辦」可稱其為「中共 新聞主管部門」。特殊情況報導中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則需加「所謂」一詞,並加引號,如,中共所謂「 國家主席」,所謂「人大委員會、人大委員、政協委員」等。

3、不直接使用中共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中共上層人士」、「中共界內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中共市級及市級以下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如市長、縣長、鄉長、鎮長, 縣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報導中,應在稱呼前加上「中共」兩字。

4、對中共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中共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所謂「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用語 稱之。

5、不稱所謂「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稱「中共解放軍」,簡稱「共軍」,可稱「中 共黨衛軍」、「中共某軍區」、「中共海軍」。

二 、關於中共相關機構用語

1、對民革、民盟等花瓶機構、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但對相關機構、派系和次級團體組織如「中國紅十字會」、「新華網」等,均應加「中共」兩字,並加引號 ,如中共「人民日報」、中共「新華社」。

2、 對大陸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中華旅行社」、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的名稱須迴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對帶有「中國」、 「中華」字樣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在報導中可視情加引號直接稱呼,如中共「 中國鋼鐵公司」、中共「電信」等。

3、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對「政協委員」,可稱「中 共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稱「XX委員」。

4、對中共駐外機構,應在「大使館、領事館」前加「中共」兩字,加引號稱呼,如 中共「紐約領事館」。

5、對中共冠有「國營」字樣的學校和機構,報導時均須去掉「國營」二字。如「國營八六三廠」,報導時應稱中共「八六三廠」。對「毛澤東紀念館」不直接稱謂,可 固定稱「廣場毛屍館」。

6、PRC「法律」一律稱為「大陸規定」、「中共規定」,不可稱「中共法律」。如果在新聞報導中必須引用中共當局的「法律」時,應加「所謂」兩字和引號。如中共「 法院」文書,應稱為中共某法院所謂「判決書(裁定書)」。

三 涉及中華民國台灣的用語

1、在報導國際活動時,不可把大陸和其他國家並列,而應稱為「中共大陸」或「民國大陸」,如美國、日本以及中共大陸,與港澳並列時稱為「港澳大陸地區」或「大 陸港澳地區」。

2、對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中共團組機構,應稱其為 「中共」某機構,不可以「中國」或「北京」稱之。

4、中華民國投資企業的廣告、啟事時,涉及大陸合資內容,可稱「滬台合資」、「 桂台合資」等。中華民國投資商,可稱「民國投資商」,不能稱「台商」;對大陸有 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5、對某地與中華民國台灣省舉辦活動的報導,可用「福建與台灣」或「某地等三省 市與台灣」(如上海等三省市與台灣)的提法。

6、停用「中國」,以「大陸」替之,如「大陸改革開放」、「大陸十大金曲排行榜 」之類。

7、PRC稱為「大陸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或「中共」,如「中共國家文物局」。「中共大陸統計數字」,在報導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民國台灣統計 數字,應在統計數字後加括號註明未包括台灣省。

8、中華民國可以簡稱民國或民國台灣。單獨報導中華民國時,不可將中華民國稱為台灣。在處理涉及民國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中華民國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新聞報導中可簡稱 民國台北或中華台北。

9、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X活動」。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 「海峽兩岸暨澳門」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等,可用「兩岸三(四)地」等。

四、 其他

1、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後」,可用「中共政權成立前(後)」、「紅色政權成 立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

2、大陸和台人士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台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大陸」 或「經第三國回台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或台灣)」。

3、不得將台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場所不使用如「台語歌星」、「台語金曲」字樣,應稱「閩南語歌星」、「閩南語金曲」。

4、對台灣「高山族」原住民,可統稱為台灣島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 人」)。

5、停止使用「國共平台」一語,應當直呼「國共論壇」。

中國過渡政府

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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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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