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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擴大保障原住民子女取得身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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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新增規定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等原因喪失原住民身分的當事人若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可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根據現行條文,依原住民身分法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在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若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可檢具足以證明原住民身分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條文新增,在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也可檢具證明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同時,修正條文也新增規定,在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原住民身分的當事人若已死亡,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有關身分取得的規定,以及準用第七條有關子女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的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提案委員、國民黨籍立委簡東明在此條文三讀修正後指出,條文只是小小修正,但讓因為婚姻等情形喪失原住民身分的當事人,雖已往生,其婚生子女仍可如願恢復原住民身分,權利獲得保障,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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