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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添枝:民眾購買貨物及勞務都可用消費券

【大紀元1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20日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添枝今天說,民眾所有購買貨物與勞務行為都可使用消費券;沒有營業登記的商家也可收消費券,但不能向金融體系兌領,必須再做第二度消費。

陳添枝中午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消費券發放方案,全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發放新台幣3600元的消費券,不採排富條款,採券不採卡,面額分為500元6張、200元3張,使用不找零,使用期限到明年9月30日止。

他說,18日宣布的消費券使用範圍原限於有營業登記的商家,經考慮輿論反應後,政府決定,民眾所有購買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都能使用消費券,像是KTV 、旅館都可用,但是,消費券不能兌現現金、不能用於儲值,不能在網路上收購及販售、也不能拿去換禮券。

陳添枝表示,沒有營業登記的商家也能收消費券,包括攤販、計程車司機都可收,但不能拿去金融體系兌領,必須再做第二度消費,像是購買材料、加油等。消費券的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為限;營業人在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後,就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

媒體詢問,百貨業者京華城擬提前鼓勵民眾先花錢消費,之後再拿消費券抵換,這種作法是被允許的嗎?陳添枝說,「這是不被允許的」,商家在收券時,消費行為必須同時發生,將來政府會稽核發票,若當天收券時的發票紀錄沒有這筆消費行為,商家會被處罰。

他說,相關部會將擬訂消費券發行條例草案,部分細節包括戶籍資料以哪一天為準?外籍配偶能否領取?若有兌現、網路拍賣行為將如何處罰?這些問題都會在草案裡明確規劃,再在24日臨時行政院會提出。

為何縮短消費券使用期限?陳添枝指出,原訂使用期限至明年底,但外界認為若想讓消費效果更集中,使用期限應縮短,為此,政府也做出調整,在預估明年3月、4月全部發放完畢的情況下,把使用期限訂在明年9月底,讓最後一名領到消費券的民眾,還有足夠的消費時間。

他表示,在財源籌措方面,消費券將與其他振興經濟新方案的項目,採訂定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進行;行政院採包裹預算的立場是希望掌握時效、節約立法成本,振興經濟新方案是全套的,都是為了刺激景氣,目的是為了把握明年上半年的黃金時間。

陳添枝說,消費券發放所需經費約829億元,經建會預估,透過消費券所產生的效益,可增加明年經濟成長率0.64個百分點,相關部會將縝密規劃,包括中央銀行印製、內政部發放、金融機構兌現、財政部辦理稽核,政府也會設立窗口,解決民眾使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