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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分屍案 高院更2審判黃旭弘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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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 2日電)男子黃旭弘被控民國94年5月間在宜蘭犯下獵人分屍案;全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最近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根據判決書,雖然黃旭弘連續殺害兩人,但這樣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無從分割,應認為是同一個殺人罪;黃旭弘是以同一個殺人行為,殺害兩位受害者,不予連續殺人判處。

判決書認為,黃旭弘與兩位被害人家屬達成每人新台幣200萬元和解,雖因資金調度無法償還,但量處死刑過苛,衡量一切情狀,改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民國94年5月12日,黃旭弘所飼養山豬屢遭獵殺,懷疑遭獵人林寶童與高金生獵殺,竟失控將兩人殺害並分屍。宜蘭地院依連續殺人等罪判處死刑。

台灣高等法院雖判處死刑,但全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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