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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初審通過 是否採強制報備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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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4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但包括集會遊行是否採「強制報備制」、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是否劃定安全距離、警察能否行使命令解散權等條文並無共識。

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民進黨團、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民進黨籍立委涂醒哲、黃淑英、蔡同榮等人分別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除上述條文仍有爭議,對於公務員或行政機關違反集遊法,雖無財產上的損害,但被害人能否請求國賠,委員會也沒有共識。

委員會達成共識條文包括刪除「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刪除特別刑罰規定,違反本法只處行政罰;依法報備舉行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得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保護集會遊行進行;集會遊行應遵守交通管制,於上課期間的學校、設有病床的醫療院所周邊舉行集會遊行,不得使用足以妨礙安寧的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集會遊行後,遊行路線若有廢棄物或污染,集遊負責人應負責清理,否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集會遊行時,主管機關的現場指揮官應主動向集會遊行負責人表明身分、姓名。在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等人堅持下,警察應於胸前佩戴名牌,也列在集遊法草案的「立法說明」,主管機關在解釋法令時,必須遵守立法說明意旨。

另外,委員會討論時,朝野立委對於同一時間處所有兩人以上提出不同集會遊行申請,主管機關應協調、協調不成由抽籤決定等條文,已達成共識,但因部分條文文字仍有疑義,最後也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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