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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四大疑點 馬不能迴避

【大紀元2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鄒景雯/特稿

開春過後,總統大選進入最後衝刺階段,兩位已登記參選的總統候選人到底具不具備消極的參選資格?現在疑雲未解。

綠卡風波演變至今,馬英九「曾經」擁有綠卡,已是他公開承認的事實,綠卡衍生的後續爭端甚多,即使馬不說明,也無法不面對接續必然的挑戰與檢驗。

首先,一九七七年8月馬在紐約取得綠卡,馬自述目的是為貸款與打工,先不論前二者不必然需要綠卡、工作簽證即可合法工作,按照美國法律,擁有公民身分與綠卡者皆必須繳稅,馬與周美青持續持有綠卡的這些年,包括在美與回國任蔣經國秘書等的收入,是否依據屬人主義不論在何地工作,都向美國上繳稅款?

萬一有人據此疑點出面向美告發,在美必然進入訴訟程序,這時除非馬家提出逐年的完整繳稅證明,否則新的風波勢必再起。

其次,馬提出非移民簽證,「證明」綠卡已自動失效,但至今並未解釋他是否完成主動填寫I-407聲明放棄?並由美國移民法庭裁定綠卡失效的程序?

要進一步確認絕非難事,馬只要提出美國官方當初核發、標明失效時間的正式證明文件即可,當事人理應光明坦蕩儘快主動給人民交代。

其三,馬拿不出綠卡失效的時間點,有一個合理的懷疑是,馬在取得綠卡的五年後,即一九八二年之後有沒有據此取得美國正式公民身分?如果是肯定的,現在有沒有放棄?如果沒有或是程序又未完成,涉及違反總統選罷法,將喪失候選人資格。

若曾經擁有,但之後已悄悄放棄,則確切放棄時間為何?而其具有雙重國籍期間若擔任中華民國政府公職,涉及違背國家忠誠要求,更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虞。

其四,由於綠卡事件引起競選不公責難,以及人民對候選人究竟向誰效忠的疑慮?中選會依法行政,秉持中立執行選務,基於職責,必須主動介入,對所有候選人進行調查,必要時與美國政府聯繫請求提供查詢協助,以釐清是非真相。違法者,撤銷其資格。

若公權力無法伸張,競爭陣營有權利蒐集相關事證,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參選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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