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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轉換保單 計算差額基礎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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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三日電)為保障保戶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已要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修正相關規範,使保戶轉換保單時,退補差額基礎需一致,不能單由保險公司說了算數,影響保戶權益。

金管會表示,日前曾接獲民眾陳訴,表示轉換契約時,保險業者隨意轉換退補差額計算基礎,因此要求壽險公會修正「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增列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退補差額的計算基礎,應具一致性原則。

金管會表示,所謂契約轉換,是指要保人(保戶)以現有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同一壽險公司的其他保險契約;所謂繳費年期變更,則指要保人以現有保險契約,申請變更為同一壽險公司不同繳費年期的相同保險契約。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主要針對不同險種間契約轉換,規範各壽險公司計算退補差額基礎時,雖可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兩種,但各險種間適用基礎應一致,不可隨意變更。

例如,將定期壽險轉換為終身壽險,無論是退差額或補差額,都只能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擇其一為計算基礎。

金管會表示,至於同險種間的年期變更,各公司可分別就長年期變更為短年期、或由短年期變更為長年期的申請類別,訂定退補差額基礎,但各類別計算基礎應採一致性原則處理,不可採以多個基礎比較大小值方式設計。

例如,保戶要將20年期終身壽險縮短繳費期限至15年,則退補差額僅能以同一標的,如以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費等為計算基礎,不能以比較多個標的大小為計算規則。

金管會提醒保戶,向壽險公司辦理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例如保障範圍、期間及繳款能力能等,同時要記得索取契約轉換前後的利益比較表、相關權益說明書,以及了解是否要洽收手續費等。

此外,為使保戶了解本身所購買保單是否有提供上述服務,以及了解相關退補差額處理原則,金管會表示,各壽險公司應在公司網站揭露相關訊息,並以書面方式讓保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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