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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取得獎勵金 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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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自心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的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獎勵金,免納所得稅。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所取得報酬,提供勞務取得報酬為薪資所得,應課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照顧與訓練,以教導其製作麵包、餐盒、手工藝品等方式,使身心障礙者能參與社會。

財政部指出,像這種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的支持服務活動,是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活動等,並非以「就業」及「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間並無勞雇關係,依其學習成果發給的獎勵金,可免納所得稅。

不過,像在心路基金會、喜憨兒烘焙坊服務的身障者是否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賦稅署官員指出,這要看其聘雇契約的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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