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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薛小妹行政起訴狀

【大紀元5月12日訊】聯繫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桃浦六村109號503室。郵編:200331

聯繫代理人:1鄭恩寵 男 特別授權代理,(詳委託書)

2趙迪迪 男 同上 (詳委託書)

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法人代表: 汪光濤 職務:部長

地址: 北京市海 區三里河路9號 郵編:100835

第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韓正 職務:市長

地址 上海人民大道200號

郵編:200003

訴訟請求

1依法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

2依法責令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薛小妹,原合法居住在上海市長寧路1895弄90號, 該動遷基地曾分別以舊區改造,臨時綠地,萬博花園等名義立項;本戶以建綠化名義違法強遷。本戶強遷前已實施建設萬博花園高檔商品房。

由於上海地方獨立王國根本不管被拆遷人。被強遷的動遷居民死活;地方法院。官商勾結,司法不獨立;原告無奈,於2007年11月21日寫信被告,請求主管全國動遷工作的建設部以法查處履行法定職責。經查,被告建設部以於2007年11月24日妥收(詳附),有建設部收發章確認。時至今日,原告來得到被告有關任何信息。

根據國務院全第431號《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被告違反上述規定,未及時告知原告受理與否,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也未告知延期辦理,違法行政不作為。原告根據行政拆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原告認為:原告依法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被告不予答覆,不作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於2008年元月30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該院」於2月5日妥收,〈詳函掛件和收件憑證〉,時至今日,已超過三千目時間,音訊全無。

原告無奈,只能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的上一級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民為本,以法行政;依法准如所求,以彰顯司法之公正。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2原告函掛件憑證,被告收件憑證複印件;

3原告中院起訴憑證,中院收件憑證複印件;

4委託書原件2份,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2人。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二份

起訴人:薛小妹

2008年5月12日



薛小妹的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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