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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將取消外配歸化財力證明並放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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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四日電)內政部今天決定修改國籍法施行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等部分條文,取消外籍配偶歸化時須提出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並放寬申請歸化時應具備的「生活保障證明」,全案將經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外籍配偶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歸化、永久居留或定居須提出生活保障證明,分別規定在國籍法施行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這三項施行細則與許可辦法有關提出「生活保障證明」的規定都一致。  

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以台灣國民配偶的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二、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或其他動產估價總值,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三、國內不動產估價總值,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四、台灣政府機關核發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多個外籍配偶社團六月底拜會內政部長廖了以,希望取消申請歸化須提財力證明相關規定,廖了以當場承諾取消;內政部下午進一步邀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開會,決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等修正方向。

這次修正重點包括:考量部分外籍配偶未外出工作,而是在家照護臥病在床的公婆或年幼子女,全家只有一份收入,所以將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修正為逾一點一倍。

內政部說,部分嫁娶外籍配偶的民眾,是以載運貨物或駕駛計程車為業,謀生工具如貨車、計程車應得視為其所有的動產,折舊後價值估計約十二萬元,故將國內動產估價總值,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修正為達十二萬元。

內政部表示,因原規定不動產估價總值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其金額約為四十二萬元,在國內似乎無法購得一棟房子,以此作為生活保障證明不符實際情形,所以將國內不動產估價總值,修正為達八十萬元。

考量部分外籍配偶無法提出上述各項證明,但其生活保障確實無虞,這次也特別增訂採認「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務之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開立之證明」。

原規定「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基本工資二十四倍(約四十二萬元)者」,因內政部考量多數是向仲介業者借貸,徒具形式意義,決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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