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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明定從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法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現仍生存者,都可以依照當初歷史環境遭到隔離及待遇的不同,獲得不同額度的補償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規定對漢生病患的補償及保障方式,包括:一、回復名譽,應公開道歉、追悼亡者、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等;二、給予補償金;三、醫療權益,設置符合漢生病病患特殊身心狀況需求的醫療設施等;四、安養權益,提供生活津貼、終身治療、照護、復健及養護等。
條文也明定,政府應在樂生療養院內適當範圍進行漢生醫療園區的規劃,作為紀念及公共衛生教育教育之用。
對於補償部分,條文規定,從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法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現仍生存者,可依規定的不同標準,領取補償金。
至於罹患漢生病已經死亡者,時間必須為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前死亡,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才發給遺屬一次撫慰金二十萬元。
條文也規定,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民國五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間住院者,因當時仍強制隔離政策,形同監禁,住院期間每滿一年發給補償金十二萬元;民國五十一年四月一日至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住院者,因解除強制隔離,但仍無有效藥物,因此住院期間每滿一年,發給補償金八萬元。
對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罹患漢生病至本法施行前仍生存,但未符合前兩項規定者,則發給基本補償金二十萬元。而非漢生病病患誤遭強制隔離,住院期間每年補償十萬元。
除此之外,院會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主管機關應設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推動小組,漢生病患及其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落實對漢生病患人權的保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