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新聞

為海外配偶及孩子報稅

【大紀元7月27日訊】美國有一個笑話。一個人找了五位會計師報稅,結果稅表出來後有五個不同的報稅數字,其中最大的與最小的數字相差上萬元。這個故事說明美國的稅法非常複雜。不同的會計師因對稅法的理解不同以及各自的經驗不同,對每個案子的處理差別很大。

現實中,我們常常能夠見到這樣的例子。例如,就職於一家美國科技公司的美國公民劉先生,2003 年開始負責公司在中國上海的投資項目。在上海,他將公司業務做到分公司中的第一名,同時找到一位美麗能幹的當地姑娘,於 2004 年在上海喜結良緣,之後還有了一個孩子。因工作關係,劉先生要長期住在上海,所以這幾年太太與孩子也長期居住在上海。

從 2003 年到 2005 年,劉先生都一直委託一家公司為其報稅。該公司是美國有名的大型會計公司,在全美擁有幾千家分公司,專為個人報稅提供服務。劉先生在美國的家最近搬到了紐約法拉盛。2007 年 5 月,他想就近找一位會計師報稅,於是找到我的會計師事務所。我研究了他的資料後發現,過去三年裡,他多繳了三萬多元的稅。他本人是美國公民,因工作關係長期中美兩地飛,太太孩子在上海居住,他應以已婚身份報稅。但是,會計公司卻僅為他一人報稅,其太太與孩子卻不在稅表內。

根據美國稅法第 6013 條規定,配偶中只要有一方是綠卡或公民,儘管另一方是外籍居民,在稅法上仍可視作美國居民對待,在報稅上享有省稅優惠。劉先生的情況正好符合這一條款。同時,在美國稅法中,夫妻合起來報稅享有比單身報稅更多的稅收優惠。

儘管這個稅法一直存在,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甚至上述的大型會計公司。因此,不少人多報了許多稅。例如,劉先生本來可以報三個人的稅,但過去的會計公司卻誤將他以單身身份報稅。

此稅法還規定,多繳稅款的追溯期為三年。因此,劉先生最多可以向國稅局往前追回三年的多繳稅款,即 2004 年到 2006 年三年的多繳稅款。如果他在 2008 年才去開始討回,則只能追回從 2005 年到2007 年三年的多繳稅款,2004 年的多繳稅款會因失去時效而無法追回。劉先生一聽能為其討回總計三萬多元的稅,就請我幫他追回以前的多繳稅款,並且以後都請我們為他報稅。

與這一條款相關的另一條款是被撫養人的稅收優惠。它涉及到美國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國外出生的孩子的報稅問題。如上面提到,劉先生是美國公民,他與非美國公民的劉太太在中國出生的孩子,直接成為美國公民,孩子並且一直與父母住在一起。這個孩子將被視作被撫養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同樣地,如果一個被美國公民合法領養的外籍孩子,在尚未獲得美國身份前,只要該孩子全年都在美國與領養人在主要居住地居住,那麼,這個孩子也被視作被撫養人,其養父母就可享受省稅的優惠。

這個稅法條款及相關條款的要點是: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而另一方則不是,不是的一方仍可視為永久居民而享有稅收優惠。該條款的追溯期為三年,即只可追回過去三年的多繳稅款。可視作被撫養人而享受稅收優惠的國外出生的孩子,必須符合以下四點:

1、其父母雙方中有一方必須是美國綠卡持有者或美國公民。

2、與撫養他(她)的父母在主要居住地一起生活居住半年以上。

3、其父母中一方為他(她)提供半額以上的生活費。

4、其年齡限制在 19歲以下。如其是全職學生,年齡可放寬至 24 歲以下。如其是殘疾人,則沒有年齡限制。

美國公民合法領養的外籍孩子,只要全年都在美國與領養人在主要居住地居住,其養父母則可將其視作被撫養人而享受省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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