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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祖樺:捍衛他人的權利即是捍衛自己的權利

【大紀元9月13日訊】作為以捍衛普世人權為已任的人權捍衛者,不僅要對自身的使命與權利有清晰的認知,而且應對「國際人權憲章」及與之相關的文件有一些基本的瞭解,因為這些綱領性文件乃是人權捍衛者手中最重要的武器。

「國際人權憲章」由《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人權A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人權B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構成,這幾份文件乃是國際社會人權保護的核心。

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是一個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文件,它為《聯合國憲章》中使用的「人權」一詞賦予了實質性的內容。由此,一個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標準得以確立,這一標準至今仍是各國行為的指導規則。這一標準也是聯合國對人權的實施和遵守進行國際監督而實行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的實體根據。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更為準確地表達了《世界人權宣言》中包含的權利,同時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了這些權利并且規定了實施措施。當今世界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國際法它們有義務保障這兩個公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并且就這些權利的國內實施接受國際監督。因而,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所保障的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代表了當今國際人權法中最具有權威性的普遍的最低標準。

國際人權公約的直接淵源來自《世界人權宣言》,它的許多具體內容是直接從《世界人權宣言》中移過來的,也可以說公約採納了宣言的內容,使宣言的規定成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宣言本身作為一種公開宣示性的文件,并不具備國際法效力,需要一整套明確而具有執行效力的國際性文件加以落實。在它通過後的十幾年間,它的多數條文中具體規定的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條款,基本上被聯合國的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其他的人權和刑事司法文書所採納,從而使宣言的內容獲得了法律的效力。

《世界人權宣言》中有幾個要點值得重視:

一、人的尊嚴和平等的權利是固有的。宣言開宗明義地指出「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這就是人權的最基本的定性,即人的尊嚴和權利是固有的,不是別人恩賜的;人類大家庭即各種人都同樣具有尊嚴和平等的權利。

二、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權利。宣言第三段寫道:「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這段話有兩層意思,第一,反抗暴政和壓迫是人類的天然權利;第二,政府有義務也有必要建立法治,尊重與保障人權,否則可能遭到反叛。

三、宣言的內容既包含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3條至第21條),也包含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22條至第27條)。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部份成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淵源。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部份則成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淵源。

因為《世界人權宣言》不是條約,不具有法律效力,聯合國又制定了一系列人權公約。於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A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B公約」)應運而生。

人權A公約採納了《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內容,并對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各項基本人權和自由作了詳細可行的規定,更具有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明確性。該公約中所載的公民基本權利主要有:1、工作的權利;2、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3、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4、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權利;5、家庭、母親、兒童和少年得到儘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的權利;6、為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的權利,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7、受教育的權利;8、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等。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這一公約,并沒有對任何條款做出保留。

人權B公約則採納了《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內容,并對各項基本人權和自由作了詳細可行的規定。該公約中所載的權利除第1條自決權和第27條少數人權利為集體人權以外,都是個人的權利,即每個人作為一個單獨的人就能享有的權利。它們可以分為五類:第一類,保護個人的人身權利,如禁止酷刑、任意逮捕和任意處決的條文;第二類,程序公正,即在政府剝奪一個人自由的情況下,如逮捕、審判和監禁應當遵守的準則;第三類,平等保護,即關於不因種族、性別等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第四類,信仰、言論和集會結社自由;第五類,參加政治生活的權利。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人權B公約,但迄今已過去整整十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未批准了這一公約。

除了人權A公約和B公約外,聯合國還相繼制定了其他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等。這些人權公約具體地規定了各個領域的人權,使憲章規定的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具有了實際的可操作性,并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人權保護體系。

作為以捍衛普世人權為已任的人權捍衛者,不僅要捍衛自身的人權與尊嚴,也要捍衛他人的人權與尊嚴。誠如《世界人權宣言》強調指出的,「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胡適先生嚐言:現在有人對你們說:「犧牲你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你們說:「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你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我要補充的是,爭你個人的自由也是為他人爭自由;捍衛他人的權利同時就是捍衛你自己的權利。不想當奴才,就應群起為權利而鬥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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