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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 政府採購不受三家廠商投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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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機關辦理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規定,以達成法規鬆綁、提升採購效率目的。修正草案還新增,採購招標文件可訂明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措施。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長毛治國日前表示,政府採購法條文綁死地方整建危橋進度,因地方很可能動輒觸法,導致在原物料上漲後,既有預算無法發包工程,才會延宕工期。因此,交通部已將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必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可開標決標;但行政院認為,公開招標已充分揭露招標資訊,符合公開透明競標機制,且實務上為達三家以上規定,廠商可能借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湊家數,因此,修正案刪除相關規定。

有關「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修正案也刪除相關文字。

不過,修正案新增明訂開標後不予決標的情形,也增訂若開標後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瑕疵,或不完備情形,依招標文件規定決標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不予決標。

草案新增第九十六條之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明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

草案也新增第七十條之一,「主管機關為確保工程品質,得指定工程材料項目,由符合標準法所定標準化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出具印有實驗室認可標誌之檢(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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