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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機關廠商工程採購仲裁前提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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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三十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原本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的仲裁前提「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或方案」,放寬為「機關或廠商任一方,得因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提付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由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等人提出的「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規定廠商因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經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方案」,且「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才能提付仲裁。

張慶忠表示,仲裁制度具有即時、有效、專業性等優點,但受限於須機關不同意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或方案時,廠商才能提付仲裁,從調解到仲裁結果出爐,曠日費時,加上工程進度及資金凍結問題,規模較小的廠商往往會因此倒閉;草案中建議廠商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且機關不得拒絕。

不過,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鄧民治表示,由於憲法保障訴訟權,以及仲裁法明定仲裁源於雙方當事人之協議,因此,在立法上以強制仲裁方式要求當事人進入仲裁,違反仲裁制度基本原則。

鄧民治說,雖然仲裁制度具快速、有效、專業等優點,但由於國內在仲裁實務上欠缺公信力,許多機關將仲裁視為畏途。

工程會官員與立委協商後達成共識,將草案修正為機關或廠商任一方因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不得拒絕;逾六個月未完成調解,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依仲裁法規定辦理。

會議主席裁定草案提報院會處理前,仍須交付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會也做出附帶決議,請行政院在五個月內,提出仲裁法相關的修正配套措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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