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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公司營業項目多 受10號公報影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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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0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長李啟賢今天表示,公司營業項目多,庫存項目也比較多,因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對存貨採「逐項評價」,故影響財報數字較大。

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新制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與舊會計準則最大不同,在於對存貨評價方式改變,由「整體評價」改為「逐項評價」。

李啟賢指出,公司營業項目較多的公司,庫存項目較多,受10號公報新制影響較大,但營業項目單純的公司,如鋼鐵業存貨項目相對較少,對存貨採「逐項評價」影響不大。

他說,鋼鐵業的不鏽鋼業者,存貨可能就那一、兩項,存貨採會計準則新制「逐項評價」,或採舊制「整體評價」相差不大。

由於金管會主委陳沖已強調,現在經濟大環境不佳,不論公司存貨採新制「逐項評價」,或舊制「整體評價」,所產生的「跌價損失」數字一樣不好看,正適合實施10號公報。

陳沖今天在證期局尾牙茶會致辭後迅速離開,對於記者追問,10號公報的配套措施為何?他緊握紙張說,要問旁邊的「李局長」,但李啟賢也隨即上台,為尾牙茶會暖場,留下記者事後各自私下問官員找答案。

李啟賢表示,主管機關對於10號公報實施固然有配套措施,但昨天金管會開記者會,重點是要讓各界知道10號公報適合今年實施,盼外界不要有所誤解。

依10號公報新制,對存貨採「逐項評價」,例如公司有甲、乙、丙3項存貨,進貨時成本均為新台幣1萬元,甲、乙兩項存貨目前價格均漲到1萬2000元,合計上漲4000元,因此未產生「跌價損失」。

但丙存貨進貨時價格1萬元,現在跌到6000元,產生「跌價損失」4000元,依10號公報新制,公司不能將甲、乙兩項存貨上漲的4000元,與丙存貨價格下跌的4000元相抵,仍須對庫存提列4000元跌價損失。

不過,依照會計準則,甲、乙兩項存貨上漲4000元,丙存貨下跌4000元可以互抵,因整體存貨合計價格並無下跌,財務報告不須提列「跌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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