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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聲請法官迴避案 台北地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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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認為台北地院併案程序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干預審判,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聲請無理由,今天裁定聲請駁回。

陳水扁聲請狀指出,台北地院於去年12月12日以公開抽籤方式將特偵組起訴案件分由周占春合議庭承審,周占春兩度裁定無保開釋後,北院竟違反內部分案要點第5條規定,25日以庭長會議協商,併由原承審吳淑珍國務費案的蔡守訓合議庭,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已構成司法行政介入審判。

台北地院今天的裁定書則指出,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及18條第1、2款規定,而刑訴法第18條第2款所說的「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指法官對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交情,或存有嫌隙怨懟等客觀事實。經查,蔡守訓合議庭承審法官並無應迴避事項。

裁定書表示,分案事宜為法院對行政事項的內部規範,不僅與承審法官執行職務無關,更與承審法官是否因此有偏頗之虞無涉,因此駁回陳水扁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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