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司法院:10年未審結案件可終止或減刑
【大紀元10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 日電)司法院今天表示,為解決久懸未決案件,推動中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擬規定案件逾10年未能判決定讞,法院得終止訴訟或減輕其刑;有在押被告的案件,法院應優先密集審理。
學童陸正遭撕票案、汐止吳銘漢夫婦被殺等兩起重大刑案,分別延宕22、18年未能審結,一銀押匯案更已纏訟30年,都讓民眾質疑司法效率。
今年台灣簽署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後,司法院決定加速推動妥速審判相關立法。草案出爐後,司法院已分別在全台各地舉辦8場公聽會,當時有法界人士批評,直接將超過一定時間未審結案件強制終結,是一種「粗糙的正義」,也有人批評速審法忽略探究案件的延宕,不少與法官專業不足有關。
根據司法院公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內容計16條,其中第6、7、8條規定,案件逾10年未能定讞,法官審酌已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時,可判決「終止訴訟程序」或直接減刑。
草案第9條規定,案件自一審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3次以上發回者,二審法院所做無罪更審判決,除判決違憲、違背判例,不得再行上訴最高法院。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蘇素娥表示,原本第6條的條文用字是將案件「強制駁回」,引起部分檢察官批評速審法將案件延宕都歸責檢方,現改為終止訴訟程序,較為中性。
她表示,第6條終止訴訟並非草率結案,法條設計有多重審查機制,例如若案件延宕是被告本身所致,就不符速審法保障的條件。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指出,若先前被判有罪的被告因適用速審法終結訴訟時,法院會直接減刑,最多可減至原刑度的一半。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司法院已就速審法草案舉行完公聽會,目前正根據各方意見做彙整,希望能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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