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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台上市 掏空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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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中國旺旺台灣存託憑證(TDR )訂於4月28日在台掛牌上市,這也是中國台商回台掛牌的首例,但就在這個關鍵時刻,證券界人士卻透露,依目前的法律,外國企業(包括台商 )來台上市,一旦發生掏空資產或內線交易,將出現無「法」可管的漏洞!

馬政府上台後,不僅積極放寬投資中國的限制,並拉攏台商回台上市,但前線打得熱鬧滾滾,後防卻出現漏洞。由於證交法第四條規定,證交法所管轄的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四條規範的外國公司,必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因此,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完全不符合公司法及證交法所定義的公司,未來這些公司萬一違法,就證交法及公司法而言,根本找不到法條處罰。

證交所便宜行事 擬簽契約規範

金管會證期局長李啟賢對此則信心滿滿的指出,「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發生!」證期局強調,只要是有價證券的募集或發行,均受「證交法」規範,若有違法,一定會移送。不過,證期局也坦承,為了讓法令更為周延,目前正著手修正「證交法」和「公司法」。

證期局官員指出,過去已經實施海外公司第二上市,同樣也在台灣沒有營業處所,但並沒有因而排除「證交法」的問題,第一上市的狀況也一樣。但官員也指出,為了強化「罪刑法定主義」,避免法條適用的爭議性,目前已經著手證交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之修正,讓法令適用更周延。

目前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時程已迫在眉睫,至少十二家公司已在券商的輔導下準備上市或上櫃,但現在卻卡在法規不完善,動彈不得。面對無「法」可管的窘境,證交所卻打算以「簽訂契約」的方式便宜行事。

據了解內情的人士指出,外國公司的股票可以來台上市,但這些股票又不是證交法所定義的「有價證券」,試問未來股東該如何行使權益?一旦公司內部有違法情事,投資人或股東以後又如何向董監事求償追訴?

缺乏法源依據 股東權益沒保障

一位資深證券業人士指出,證交所與個別掛牌公司如果只是「簽訂契約」,很多問題根本無法解決,沒有證交法的法源依據,就沒有請求權,如果以投資人保護法來說,必須起訴才能求償,假設中國台商回台上市後,大股東在中國當地進行「掏空」,違反台灣刑法的「背信罪」,台灣的地檢署就算起訴,但基於管轄權,在中國設立的公司是歸中國管,在沒簽金融證券監理MOU(合作備忘錄 )下,起訴歸起訴,根本就拿他無可奈何。

台灣過去幾年有數件上市公司重大掏空、背信事件,最後都判刑或以天價交保,包括博達案的葉素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併科罰金一.八億元,茂矽的胡洪九被判刑四年,並以一.二億元交保;至於內線交易則是在去年6月有最新的案例出爐,那就是品佳與世平合併案,兩位關係人同樣判刑三年兩個月。未來來台進行第一上市的外國企業,由於是證交法管不到的對象,類似上述的例子,恐怕就無法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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