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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放寬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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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5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校受贈及投資取得的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就可處分。

行政院於提案說明表示,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公用財產不得做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導致各校受贈及投資購買的財產,須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才能處分,往往無法掌握最佳處分時機。

除處分方式可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初審通過條文還規定,各校受贈的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

不過,現行法律規定校務基金雖可投資「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但初審通過條文增加但書,投資額度「以投資當時現金餘額1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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