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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違法墳墓遷葬發放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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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增列未依法設置的墳墓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應予遷葬,並發放遷葬救濟金。

現行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文規定,依法設置的墳墓,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並由主管機關核發遷葬補助費。

國民黨籍立委江義雄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在民國72年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實施前,民眾對於營葬墳墓應具備哪些條件?提出申請流程,都缺乏正確認知,造成許多違法營葬墳墓的情形。

江義雄表示,政府為推動都市發展與公共建設,常有搬遷或開發聚葬墳墓區的必要,若有適度誘因,鼓勵民眾自動遷葬,將會大幅減少政府負擔,加速公共建設進度;因此,對於過去未合乎法規的墓地,遇有政府進行都市發展或公共建設有妨礙之虞時,應可斟酌發給遷葬救濟金,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修正條文增列,未依法設置的墳墓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並由主管機關核發遷葬救濟金,救濟基準由各地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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