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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违法坟墓迁葬发放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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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殡葬管理条例,增列未依法设置的坟墓经主管机关认定属实,应予迁葬,并发放迁葬救济金。

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第35条文规定,依法设置的坟墓,有妨碍军事设施、公共卫生、都市发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经主管机关认定属实者,应予迁葬,并由主管机关核发迁葬补助费。

国民党籍立委江义雄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在民国72年坟墓设置管理条例实施前,民众对于营葬坟墓应具备哪些条件?提出申请流程,都缺乏正确认知,造成许多违法营葬坟墓的情形。

江义雄表示,政府为推动都市发展与公共建设,常有搬迁或开发聚葬坟墓区的必要,若有适度诱因,鼓励民众自动迁葬,将会大幅减少政府负担,加速公共建设进度;因此,对于过去未合乎法规的墓地,遇有政府进行都市发展或公共建设有妨碍之虞时,应可斟酌发给迁葬救济金,以保障人民财产权益。

修正条文增列,未依法设置的坟墓有妨碍军事设施、公共卫生、都市发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经主管机关认定属实者,应予迁葬,并由主管机关核发迁葬救济金,救济基准由各地主管机关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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