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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增加自由港區招商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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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外商在自由港區從事轉運加值事業,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勞工比例從5%降為3%。

交通部於提案說明表示,為提供自由港區事業進駐利基與租稅誘因,活絡自由港區貨物流通,現行法規不夠明確,或有窒礙難行、應放寬的條文,有必要朝增加招商誘因、鬆綁限制級提升效能方向修法。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的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港區的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的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出口,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營業稅率是0的項目包括: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的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外銷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外銷的貨物、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外銷的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與營運相關的勞務。

保稅區營業人指科學工業園區內事業、加工出口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及自由港區外,應課徵內地稅的境內領域營業人。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港區內儲存貨物或簡易加工,並將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徵營所稅。但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的貨物超過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超過部分不得免徵。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應僱用原住民勞工比例從5%降為3%,但未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的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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