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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營建署:國土計畫法草案 月底前報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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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4日電)內政部營建署今天表示,經十餘年研擬及調整,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已經完成,6 月底前將提報行政院,下會期立法院可望審議完成立法。

營建署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早自民國80年即開始研擬,期間幾經政策配合不斷修正,加上建商等民間團體開發權益恐受損反彈,始終未能順利立法。

營建署表示,新政府上任後,經19次研商會議,將關鍵的「權利保障」、「補償救濟」等納入「國土計畫法」草案規範,草案日前已經內政部通過,6 月底前將報行政院核定,可望提送立法院下會期立法。

營建署表示,一旦完成立法,「國土計畫法」將成為台灣國土永續發展的最上位法源依據,使土石流危險地區居民搬遷、管理高山農業等爭議議題,得有正當法源可管理。

營建署解釋,「國土計畫法」草案納入權利保障、補償救濟機制,可望同時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並讓相關發展業者、權利受損者得到補償救濟或權利獲得保障。

營建署官員舉例,「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並實施後,中央政府 2年內將提出全國國土計畫,地方政府 6年內提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從立法完成到各中央、地方計畫施行,將設計過渡機制。

官員表示,過渡期間將讓既有具合法權利者可繼續合法使用,例如一塊土地因「國土計畫法」實施被劃為國土保育區,不得過度開發,當地居民、相關開發業者權利因此受限,將設計補償救濟機制,以補貼、容積移轉等方式補償。

營建署官員表示,希望透過「國土計畫法」立法,進行一場「寧靜的土地改革」,所有土地都經精緻規劃使用,但把衝擊降至最低。

營建署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除中央的全國國土計畫,下有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還包括都會區域國土計畫、特定區域國土計畫;未來國土將被劃分為四大功能,包括國土保育、城鄉發展、農業發展、海洋資源地區,對不同地區設有不同發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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