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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公設非虛坪 台政府應引導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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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 4日電)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怠惰修法,讓建商灌水公設形成虛坪。建商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今天表示,建商依建築法規興建公設,並非徒設虛坪,政府應引導交易資訊揭露,才能保障消費者。

于俊明表示,「公共設施」是隨居住機能與因應安全需求而生,均屬使用執照所載依規定須施作的合法項目,非建商憑空灌水;而且依民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設在性質上屬於「增進主物效用」的從物,與專有部分在使用性質上具有一體性。

于俊明表示,建物產權登記範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及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已要求完整揭露;成屋的公設及附屬建物等資訊,也已見諸建物登記簿謄本,都是買家可以參考的資訊。

他說,公設項目、分攤比例及所有權的劃分,均應在契約中揭露,讓購屋者選擇,才是真正保護消費者。政府的職能應著重在引導「交易資訊」揭露,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而非把合法建築項目誤解為「虛坪」。

至於監委提及雨遮和陽台面積灌水,于俊明表示,陽台具有完備建物使用機能(如洗衣、晾衣、熱水器、空調設備空間等)以及避難功能,良好的雨遮設計是節能及開窗自然通風所需,具有綠建築功能,在「建築技術規則」均有規範,建商不能任意擴張。

他強調,若是減少雨遮和陽台的計算面積,可能還會提高房屋單價。例如房屋共50坪,每坪30萬元,其中主建物33坪、附屬建物 5坪、共有部份12坪;若取消陽台、雨遮,單價可能提高至每坪33.3萬元。

這麼一來,可能造成消費者購屋單價提高,所購房屋沒有陽台、雨遮;在容積總量管制下,取消陽台、雨遮,民眾居住範圍更狹小。

于俊明說,即使施作未登記的陽台,因為陽台未經登記為專有部分,購屋者無法確定產權,且不能排除他人干涉,在「產權歸屬」、「使用管理」以及「轉售、設定抵押的交易安全」上,都會產生極大的困擾與紛爭,這不是消費者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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