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迫情况可进入校园 执行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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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19日讯】 台湾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规定,“非通知”大学校长或可代表之人,“不得”进入校园执行公权力;法务部官员说,若遇急迫状况,可依行政执行法中“即时强制”的规定,立即进行必要的处置,不致受此一规定而影响急迫状况之处理。

 此外,前项条文当初在研订时,研订人员曾深入讨论除“通知”之外,是否也要征得校长或可代表之人的“同意”,才得进入校园执行公权力?最后认为此项条文的立法意旨,虽系尊重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权,但仍应顾及学校不应有治外法权,所以未将“同意”的文字纳入条文。

 法务部官员举例指出,例如侦办景文案,检察官有必要进入校园搜索,若尚须征得校长同意,极有可能会被打回票。因此一旦把能否进入校园的“决定权”交到校长手上,学校恐成治外法权之地。

 官员表示,依草案规定,所有公权力的执行前,都要通知校长或代表人,而非仅限于刑事案件中执行搜索、扣押的行动,因此,有些紧急状况,如校园内发生火警,有人准备跳楼等情,在时间急迫情况下,自然无法拘泥于条文,非要通知到校长或代表人,才可进入校园执行公权力。 遇此急况之时,执法者可援引“即时强制”规定,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立即处置的必要时,得即时强制。

 但法务部也说,人权保障基本法为原则性法典,若完成立法,位阶高于一般法律,所以引用“即时强制”,应在不违背人权法案的前提下为之;或是,在后续审议草案条文时,考量把处理紧急事故的部分纳入明订。

针对法务部研拟的“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三条有关限制政府公权力进入校园规定,司法院昨天表示,人权法草案部分条文,和现行刑事法律“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一位司法院官员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公权力不得进入校园”,但法官基于民主国家“校园自律”原则,鲜少对学术机关施以强制处分,故司法机关对发动公权力介入校园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本来就应审慎考量。

 对于公权力的伸张是否应受限制?一位司法院官员指出,这是“实务运作”问题,和法律程序“并不相涉”,故立法院三读通过、属于程序法范畴的刑事诉讼法“怎么规定”,司法机关就应“依法处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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