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谋公是更坏的腐败

胡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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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0日讯】 一般所谓腐败,也即以权谋私,到处皆有,衹是中国尤烈罢了,毕竟算不上中国独有。有没有中国特色的腐败呢?

前些时候《中国青年报》有评论讲到:在某县法院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演讲会上,竞争者无不以当选后完成若干创收金额为首要保证,该院领导表示,此乃发展“执法产业”需要云云。这种“执法产业”绝非个别现象,在一些地区甚至已成主体产业,除公、检、法之外,工商、环保、审计、土地等部门也是“执法产业”的大户,其特征是以案件或行政指标为资源,以执法或行政审批为手段,如公安部门通过内线聚众赌博以收缴赌资、通过妓女拉客下水以罚款,工商部门拖办工商登记同时以无证经营为由进行经济处罚……各显神通,籍此为机关乃至为地方广幵财路。

央视“焦点访谈”更报道:黑龙江克东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县检察院年经费总共不过50万元,却建成两座门面堂皇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哪来的钱?罚款!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根本没有罚款的权限!该院院长承认:“利益驱动,克东县检察院做过违法的事情,如越权办案,(对嫌疑人)超期羁押,或者先拘留后立案。”

这不是腐败,又是什么?

官员个人以权谋私固然是腐败,但机关集体如此以权谋公不也是腐败?在通过滥用权力以攫取非正当利益这一最关键特征上,二者实为一丘之貉,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中饱私囊,后者是集体分赃﹔“执法产业”不过将腐败变得公幵化、日常化、官方化,也就是将私有化的腐败变成公有化的腐败,如此而已!

这是腐败的社会主义化,是腐败的中国特色。

现时舆论的焦点都在以权谋私的腐败上,但这种以权谋公的腐败,其实是更坏的腐败。

首先,以权谋私是个人犯罪,有犯罪主体,仍可能惩罚罪人,追回赃款﹔而以权谋公却是集体犯罪,也就是机构犯罪,没有明确的犯罪主体,一般较难受到法律惩治。无法惩治的腐败岂不是更可怕的腐败?腐败的公有制性质使这种腐败行为制度化了,这对行政体系和社会的腐蚀和破坏作用更大。

其次,以权谋私多是通过受贿方式,即消极地接受不正当利益,以利于贿赂者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未必有明确的个体受害者(最终遭受损失的是国家和人民),可谓腐败者和贿赂者皆大欢喜的双赢结果﹔而以权谋公大都是通过非法的执法方式积极地攫取不正当利益,使执法的主体得益,使接受执法的对象受损,这就造成了明确的个体受害者。人民受损害不是比政府受损害更可怕吗?而且,作为个体的人民所受的损害总是双重的:不仅是钱财方面无辜遭受剥夺,肉体乃至心灵也不免创巨痛深。

对于造成政府损失的以权谋私者,政府还可能大幵杀戒﹔但对于衹造成人民损失而未造成政府损失的以权谋公者呢?

有新闻报道为证。还是《中国青年报》载:安徽利辛县孙庙乡干部林明、袁志东、李鹏等人,私设牢房,以种种任意罪名拘禁、毒打二百余名乡民,交钱后才放人﹔据司法机关调查,被拘禁者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当地法院对这几名干部的判决,不过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且都是缓期执行。这是较极端的事例,不那么离谱的类似现象就更普遍了。随手举一例,广州《新快报》载:一外来工在买销赃自行车时被捕,此后“人间蒸发”43小时,最后结果是:“叫你家送600元钱来,你就可以出去!”──对方没有给任何票据。人放出来,就不错了,还想有什么结果?

如果说以权谋私的腐败是巧取,是暗偷,则以权谋公的腐败就是豪夺,就是明抢了。那些收钱放人的乡镇干部或公安机关,不就是强行勒索的黑社会大佬吗?

原载《天涯之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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