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蒋艳萍之妹因行贿罪被判3年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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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9日讯】 新华网长沙7月19电:昨天﹐“三湘女巨贪”蒋艳萍经济犯罪系列案中的吴有恒﹑蒋兰萍行贿犯罪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有恒﹑蒋兰萍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被告人吴有恒﹐男﹐39岁﹔被告人蒋兰萍﹔女﹐33岁〔系重大经济犯罪案被告人蒋艳萍之妹〕。吴﹑蒋二被告人原分别系长沙市恒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副经理。
经审理查明﹕1994年以来﹐被告人吴有恒与蒋兰萍姘居。通过蒋艳萍的帮助﹐长沙市恒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恒基公司〕于1995年8月成立。为承揽工程﹐谋取利益﹐身为恒基公司经理﹑副经理的吴有恒﹑蒋兰萍代表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蒋艳萍﹑陈作贵﹑唐建梁等行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万元。其中恒基公司为承接湖南省计划委员会驻北京联络处工程﹐吴有恒﹑蒋兰萍通过蒋艳萍向陈作贵等人行贿100万元﹔为承接长沙市第二长途电信枢纽主体工作的装修工程﹑空调工程﹐送给蒋艳萍100万元﹔为感谢电信工程办公室主任唐建梁在承接电信工程有关项目中的关照﹐吴有恒送给唐建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恒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获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有恒﹑蒋兰萍决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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