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貪蔣艷萍之妹因行賄罪被判3年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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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訊】 新華網長沙7月19電:昨天﹐“三湘女巨貪”蔣艷萍經濟犯罪系列案中的吳有恆﹑蔣蘭萍行賄犯罪案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有恆﹑蔣蘭萍犯單位行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
被告人吳有恆﹐男﹐39歲﹔被告人蔣蘭萍﹔女﹐33歲〔系重大經濟犯罪案被告人蔣艷萍之妹〕。吳﹑蔣二被告人原分別系長沙市恆基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經理﹑副經理。
經審理查明﹕1994年以來﹐被告人吳有恆與蔣蘭萍姘居。通過蔣艷萍的幫助﹐長沙市恆基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下稱恆基公司〕于1995年8月成立。為承攬工程﹐謀取利益﹐身為恆基公司經理﹑副經理的吳有恆﹑蔣蘭萍代表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蔣艷萍﹑陳作貴﹑唐建梁等行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5萬元。其中恆基公司為承接湖南省計划委員會駐北京聯絡處工程﹐吳有恆﹑蔣蘭萍通過蔣艷萍向陳作貴等人行賄100萬元﹔為承接長沙市第二長途電信樞紐主體工作的裝修工程﹑空調工程﹐送給蔣艷萍100萬元﹔為感謝電信工程辦公室主任唐建梁在承接電信工程有關項目中的關照﹐吳有恆送給唐建梁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恆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獲取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有恆﹑蔣蘭萍決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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