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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摔成植物人 工地负责人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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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3日电)天冠公司因未在工地设置安全设施,导致工人施工时遭电击摔成植物人。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以业务过失罪判刑负责人8月、缓刑2年,并支付被害人家属新台币100万赔偿金定谳。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天冠公司于民国96年承揽桃园县观音乡工业区一处楼层拆除工程,并雇用哀姓男子等3人以每天2500元的薪资拆除钢架。

判决指出,天冠公司未依规定于工地设置安全措施,也未督导工人施工时配戴安全帽等护具,导致哀姓男子于96年7月间,在电源未关闭的情况下剪断外露电线时,遭电击而从高处坠落,摔成植物人,黄姓负责人因而遭控业务过失。

法院一审时,以业务过失致重伤害判黄姓负责人有期徒刑8个月。黄姓负责人不服,提出上诉。

高院合议庭审理认为,黄姓负责人应知工业用电及高处作业对工人的危险性,却未督导被害人使用相关护具,也未确认电源关闭与否,导致被害人重伤。但审酌被告已与家属和解,因而维持原审判决,再给予缓刑2年,并须赔偿家属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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