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网路型录业者 7/1个资法规范

【大纪元3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7日电)台湾经济部与法务部日前公告,无店面零售业(以网际网路及型录方式零售商品的公司行号),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非公务机关”,自7月起适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

经济部商业司长叶云龙下午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举凡网路商城或以型录方式零售商品的公司行号,都将自7月1日起适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确保消费者个人隐私不外泄。

经济部官员说,虽然以型录方式零售商品,可能不涉及电脑,但只要大量利用个人资料行销,与搜集个人资料有关,就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非公务机关非有特定目的,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等,不得搜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

非公务机关未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发给执照者,不得搜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个人资料。若违反规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