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局说你没按时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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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刚收到2009年度报税的回执信(NOA),而且信上说你没有按时报税,要承担罚款,你该怎么办?按照税法规定,不按时报税的罚金是很重的,金额是欠税的5%再加上每拖欠一个月收1%的罚息。
  且勿慌张,这个时候,如果你确实能够提供截止日前报税的证据,你不会失去任何东西。
  新近发生的一个案例,讲述了这样一个情形:八十多岁的伊莉萨伯‧桑德斯女士,面临了一场费力的抗争。她努力试图说服联邦税局,她的要缴纳近45,000元税金的2007年度报税,确实如期填报了。
  但联邦税局拒绝了她的申辩,并依据税局的记录——填报日期2008年5月20日,开出了未按时报税的罚金。
  伊莉萨伯‧桑德斯女士坚持认为,她2007年的税表是在2008年4月29,即到期日的前一天报出的,当时由她的会计师放到税局在蒙特利尔一处办公楼里的收件箱的。
  2008年以前,每一个报税信封都由税局的人员逐一加盖带有日期的“收讫“戳记的。但是在2008年联邦税局改变了这一做法,排着长龙等盖戳的现象被“直接丢进收件箱”所取代。
  当然,“直接丢进收件箱”这种做法带来的问题是,无法保证丢入“收件箱’的报税文件自动加上日期戳。
  虽然这样,税局坚信他们的确有这样的流程,要么在每天的下班前,要么第二天刚上班的时候,报税文件会从“收件箱“取出来,盖上日期戳后,再分发到各个办公室处理。
  在法庭上,当税局的工作人员被问及这种流程的可靠性时,他的回答是“相当可靠”。但是,法官并没有被他说服。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我必须承认,我不同意他的‘政府的管理体制’永远正确的看法,特别是在一年中最忙的时间里…,我同意他认为的流程会正常运作,但是在这个案子里,我不会被他的确信所说服。”
  结果,法官这样判决道:任何的疑问,都应该朝着对纳税人有利的方向加以解决。基于这一结论,她下令税局取消对桑德斯女士的罚款。2008年以后,税局改进了它的收件流程,使得送达的报税文件都能有日期戳。
  这一案例给人们的警示是,除非是电子报税(它会生成毫无争议的送达日期),最好要取得报税文件送达日期的证据,尤其当你有税要交的时候,更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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