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哈尔滨牢狱犯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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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14日讯】申诉人:安兴龙,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43委,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于哈尔滨第三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安广存(申诉人安兴龙之父),男,1953年3月9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安兴龙之母,住址同上),电话:1384683687,身份证号:230402195609060223

请求事项和根据理由

(1)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鹤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市中级法院判决主次不分,枉法判决,辛成刚是累犯,而安兴龙是初犯,两人量刑一致,均判死刑缓期。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厅主管院长刑事庭长所有法官,下的判决是否存在严重问题。安兴龙为什么判死刑?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高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省高院给去掉5起案件,去掉一起不能改判。5起和一起案,国家判刑法是否同罪论处?是否存在改判问题。省高院判安兴龙无期徒刑。

(3)办案单位刑警大队长栾兴民、李芳伟、崔同祥、尹宝成刑讯逼供打伤被告人安兴龙,把左肋骨打折两根,头部有很多伤,全身都是伤。并引供,、诱供。参看办案单位审讯笔录。使用各种刑具是否惨无人道,公安部是怎样规定的。

(4 )请求依法撤销对申诉人抢劫朱芝朋、张庆明、栾宝叶、张科年、王宏亮、孙永海6起抢劫罪的认定,市中级法院和办案单位存在问题。

(5)改判申诉人只犯有抢劫罪,系被协迫犯罪,应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从轻判处。

(6)盗窃常学义的财物因常是申诉人的亲属,且双方又有债务关系,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市中级法院判决鹤岗三联进口汽车维修仓库门前,该仓库是建筑大楼废旧材料,的仓库,与三联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没有任何关系,市中级法院是枉法判决。

(7)原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抢劫14起案件,与事实不符。原二审认定其中五起不能成立是正确的,但还有6起案件,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市中法院,辛成刚和安兴龙均向法院陈述,抢劫是辛成刚逼迫安兴龙的,并且欧打安兴龙两次,请求核实。最高院立案在审。给代理人明确的答复,等待核实。

申诉人:安星龙
控告人:安广存、高亚君(安兴龙之父、母)
2009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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