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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7日电)前台北地检署蔡姓法警,涉嫌于民国98年12月间将唐姓被告的新台币10万元保释金占为己有,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依贪污罪判蔡男3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全案可上诉。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负责办理收受夜间保释金业务的蔡姓法警于98年12月间值勤时,当天收取保释金、罚金共计102万多元,但出纳人员清点时,误将1名唐姓被告的15万元保释金,误打成5万元,总金额计算成92万多元。
判决指出,蔡男察觉账目有异,仅将92万多元送至台湾银行代收,并将10万元放入自身口袋,占为己有。北检承办唐姓被告案件的书记官于99年发觉暂收的诉讼案款临时收据与保证金收据所记载的金额不符,报请检察官分案调查。
判决表示,蔡姓法警主动向检察官坦承犯案,并缴回侵占的10万元;但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时,蔡男矢口否认犯行,辩称是出纳人员以“误记金额”、“短给款项”的方式中饱私囊,让执勤法警含冤背负刑责。
高院认为蔡男为北检法警,应该守法正己,却利用出纳人员的疏失,侵占保证金,损害侦查机关威信非轻,犯后虽坦承犯罪,但随后又否认犯行,还推称是他人所为,无悔意,量刑不应轻纵。审酌蔡男已缴还犯罪所得,依贪污罪判他3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全案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