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自贡强奸杀人案 三判死缓三次上诉

对涉嫌犯罪人谢伯富被非法羁押5年04个月仍无结果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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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15日讯】最高检察院 最高法院:

2011年12月6日笔者一行2人,从自贡乘车前去荣县高山镇调查谢伯富强奸杀人死缓案。谢伯富年老多病的父母和妻子与姐姐接待了我们,当笔者自我介绍自己在11月11日,才从自贡市看守所大牢内释放出来。我本人在监狱内受谢伯富的委托前来看望二位老人及其家人。当笔者走进这个失去5年多家里唯一的主要劳动力家庭了解调查,大女儿16岁就出外打工,小儿子15岁读高中,又有年老多病的父母和妻子,三间土墙破屋,这个家已经穷困潦倒了,处于苦难深重的穷苦农民家庭。他(她)们用苦苦期盼自己无辜亲人早日回家的心情,又无助的眼光看着笔者时,对我本人良心的驱使,激起了自己不顾一切各种打压,也要尽自己一份努力,帮助失去5年多亲人能够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的决心。

笔者经过几天时间深入当地,和各方面人士细致了解调查该起被一审法院三次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案件。被告人三次提起上诉。其中,上诉法院二次驳回重审,一次上诉迄今未果。经笔者调查整理。现将呈报于最高检察院及最高法院和各级司法机关负责人重视,该起死刑。缓期二年冤案。

一、无作案时间 无作案证据 被逼有罪抓捕入监狱

2006年8月20日下午1点50分,谢伯富从自己家中前去荣县高山镇青草坝煤矿上班。谢在路上碰见被害人张丽,当时张离她自己家约100米距离,据谢伯富工作单位同事张海林、廖宣之、杨德贵、李小平等证人证实谢是在2点10分以前到单位上班,谢伯富下班后由同事李小平用摩托车将谢送回家是晚上9点30分钟,据谢妻子丁明英证实谢伯富从未离开自己家,丁在晚上11点过后起床解小便,仍看见谢在床上睡觉。

2006年9月8日上午10点钟,谢伯富在无犯罪作案时间,无证据的情况下,被荣县公安局非法抓捕。谢在公安局内三天三夜不准睡觉白天夜间连续审问,并用测谎仪及刑具连夜审问,他昏倒在地被泼冷水等刑诉逼供,办案警察对他威胁、引诱、逼供下,自己无法忍受这种惨无人道的残酷折磨。谢伯富只能顺从办案警察授意承认自己有罪。9月10日,谢被办案警察送到富顺县看守所关押,同月22日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长达5年另4个月时间仍无结果。

二、一审法院三次审判死刑缓期 被告三次上诉法院二次驳回一次仍未果

2007年5月24日自贡市检察院以自检刑诉(2006)41号,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谢伯富涉嫌故意“强奸杀人”公诉案。2007年8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自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伯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谢伯富赔偿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西、李秀华经济损失丧葬费,共计10,24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被告人谢伯富不服一审法院作出(2007)自刑一初字第12号判决书,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于2007年8月16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2007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722号,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自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8年5月14日自贡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自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再次认定被告人谢伯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伯富赔偿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富西,李秀华经济损失丧葬费,共计10,24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被告人谢伯富仍不服一审法院作出(2008)自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省高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464号,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撤销(2008)自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2010年12月21日自贡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2010)自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谢伯富仍不服一审法院再次作出(2010)自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再次向省高法院提出上诉。据笔者调查,这起强奸杀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案。一审法官三次用相同的判决结果,被告人仍不服三次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二次用相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重新审判。一审法院应依法对被告人改判,和依据本国刑法释放被告人谢伯富。

三、谢伯富被疑罪从有非法羁押5年另4个月仍无结果

2007年5月24日涉嫌强奸杀人犯谢伯富。被公诉机关:自贡市检察院以自检刑诉(2006)41号起诉书。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谢伯富,即便是2:30分到单位仍有约10分钟作案时间为由,公诉人并以谢在去上班路途中第一个看见被害人为证据。其余无任何证据指控谢伯富有罪。据公诉人称,谢有口供,在去上班路途中碰见张丽,并双方互相打了招呼后,张丽才被人强奸杀死的,转移尸体。笔者据公诉人法理推断分析,也就是说明只要有谢口供,谢伯富就被犯了口供招认强奸杀人罪?更为谎缪的是:一审法院法官三次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审判谢伯富强奸杀人罪成立,枉法判决死刑、缓刑二年。笔者却不知道一审法院法官为什么要坚持把该起重大冤假错案进行到底?这些人是合格的法官还是法盲执法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疑罪从无”,上诉法院二次驳回重审。这也证明了下级法院公开对抗上级法院法律公文的典型案例!

笔者本人不想看到我国上级司法机关监督不了下级司法机关执法犯罪人员,如此张狂的践踏国家法律。并随意利用执法公权力疯狂侵犯本国公民人权的犯罪行为!本公民特请求最高检察院及最高法院和各级司法机关负责人,尽快派员着手依法调查本案。并希望你们依据本国法律严惩执法渎职犯罪人员,立即无条件释放本国无辜公民谢伯富!

特此呈报

呈报人:刘正有
2011年12月11日于四川省自贡出租屋
联系电话:(宅)0813-5387637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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